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麽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衍生問題:
工傷的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並送達申請人;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