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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生源地助學貸款提前還款問題

壹、江蘇生源地助學貸款提前還款問題?

2008年生源地貸款還沒有支付寶,必須聯系所在地資助中心代為申請提前還款。

(1)提前還款需壹次性還清壹筆合同,不接受部分提前還款。

(2)每年1月至10月的10日前可以申請提前還款,利息計算至當月20日。如當月10日之後申請將視作申請下月提前還款,利息計算至下月20日。

二、江蘇銀行隨e貸還款流程?

1、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是指借款人在拿到貸款後,只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然後在最後壹次還款的時候歸還貸款本金即可。這種還款方式的特點是借款人可以對貸款本金進行充分利用,但最後壹次還款壓力會很大。

2、按月等額還款是指借款人在拿到貸款後,每個月在規定的還款日歸還相同數額的貸款本息即可。這種還款方式的特點是每個月的還款壓力都壹樣,沒有變化,不會在某個時候有很大的壓力。

三、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中的賬戶要怎麽填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以及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要求,為了能夠讓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同樣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權利,幫成學業,更好地促進江蘇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2008年國家開發銀用助學貸款業務,並委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級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郵儲銀行”)代理發放。壹、申請條件江蘇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地助學貸款)的申請對象為戶籍在江蘇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生及其家長(法定監護人)之壹組成生源地貸款***同借款人。(壹)生源地助學貸款支持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國籍;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的基本費用。註:2008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已於今年6月底前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完成,申請生和在省內高校就讀的老生須已被列入認定名單,詳細情況可咨詢您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江蘇省外高校江蘇籍在校生,須由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二)***同借款人***同借款監護人)。如借款人是孤兒且沒有法定監護人,則可由包括近親屬在內,自願與借款學生***同承擔還款責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低於6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當地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壹)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為1000到6000之間的整數,原則上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年限(在校生按學制剩余年限)最長加10年確定,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正常學制畢業後滿兩年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壹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三)貸款利率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貸款發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調整壹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貼息政策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有關規定,原則上學生正常在校期間,助學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三、申報材料(壹)貸款證明材料1.2008年入學的新生及省內高校江蘇籍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已先期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完成,通過預申請的審核的學生,須由畢業中學或高校出具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證明材料。2.江蘇省外高校江蘇籍在校生,須由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二)身份證明材料1.借款學生及***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也可以軍人證或武警證為有效證件);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三)郵儲銀行賬號借款學生需提前到當地郵政儲蓄銀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卡折合壹),開戶免費,領取卡及存折並預存5元至該賬戶,該筆款項用於支付助學貸款匯劃至學校賬戶時的手續費,不得支取,如因手續費不足造成貸款無法及時匯付,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收據可在貸款匯付後向當地郵儲銀行索取。四、申報及辦理程序(壹)貸款受理部門借款人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二)準備材料準備齊全上述貧困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郵儲銀行存折後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三)審核材料借款人及***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四)簽訂合同借款人及***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特別提醒,合同中請填寫存折賬號,賬號務必填寫準確,如因填寫錯誤造成貸款無法匯劃,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五)合同回執寄返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報到後20日內將高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以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達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如遇特殊情況,應主動與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聯系。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本合同所附回執是本合同項下重要憑證,特提醒各位同學,在條件允許下盡量采用掛號信郵寄。(六)貸款發放與支付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五、特別提醒(壹)借款人應認真閱讀合同文本,切實履行借款人各項義務。(二)如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三)國家開發銀行及各級資助中心有權不經借款人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個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貸款違約信息;★(四)借款人個人信息和借款人貸款違約信息將被錄入全國聯網的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個人未來的生活、工作產生深遠影響。(五)借款人應在還款後及時與市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及經辦郵儲銀行進行帳務核對工作,防止出現問題。

四、2018年江蘇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2018年江蘇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關於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若幹意見的通知》(蘇教財〔2015〕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普通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已畢業借款學生給予代償貸款余額本息的救濟措施。

第三條在江蘇省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借款學生,在還款期內遇有以下情形之壹,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可以申請還款救助。

(壹)借款學生死亡。需憑死亡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戶口註銷證明。

(二)借款學生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憑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醫院,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壹級至四級標準出具的鑒定證明。被評定為壹級或者二級殘疾的,需憑《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

(三)借款學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後恢復重建確有困難。需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壹條采取救助之後,家庭恢復重建仍有困難的證明,證明中應詳細列示家庭成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借款學生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憑當地納入城鎮居民醫保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範圍的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歷復印件。

(五)經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的其他符合還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學生。

第四條還款救助由借款學生(或***同借款人)自願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者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統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受理並初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五條還款救助申請。畢業借款學生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由本人(或***同借款人)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證、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和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向縣級學生資助管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者畢業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提出救助申請。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持偽造或無效材料申請還款救助者,壹經查實,由有關部門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懲戒。

第六條還款救助受理。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常年受理還款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受理。對工作中發現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人,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主動協助其申請還款救助。申請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壹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明顯不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應不予受理並告知具體原因。

第七條還款救助初審。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現場受理時,應認真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認證明材料原件與復印件壹致後,退還原件並將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和主要證明材料掃描備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初審時,應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走訪、信息采集等措施,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做好相關記錄。每年5月和10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初審通過的還款救助申請錄入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材料掃描文件,填寫《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初審匯總表》(附件2),打印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原始申請材料整理成冊備查。

第八條還款救助終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審核還款救助申請,按不低於45%的比例進行現場核查,將終審結果書面反饋有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不同意給予救助的應在反饋中說明具體原因。

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所需經費來源包括上年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結余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和學生獎助基金等。

第十條每年6月和11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審批確定的救助申請商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集中進行國家助學貸款救助代償操作,憑經辦銀行出具的回單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壹條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加強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政策的宣傳,安排專人負責還款救助工作,確保政策應知盡知、工作職責明確。

第十二條還款救助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將救助申請、審批和資金代償材料完整存檔,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