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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業補貼需要什麽材料

1.申領人除需提供創業者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還需按照以下人員類別提供相關材料:

(1)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內):提供畢業原件和復印件;

(2)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或者《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並標註為“就業困難人員”;

(3)農民工: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如戶口簿未體現是“農業”戶的,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委會開具的農民身份證明;

(4)復員退伍軍人:需提供退伍證或復員證原件及復印件,若證件遺失,需提供相關有效身份證明;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創業者本人近1個月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

4.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5.申領人1寸免冠照片(三張);

壹、申請條件

1.初創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符合以下條件之壹: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畢業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2)軍轉幹部、退役軍人;

(3)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本省脫貧人口;

(4)返鄉創業人員,具體包括:

第壹類:戶籍地為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離開戶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學(指在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求學,下同)、務工後返回原戶籍地所轄鄉鎮(行政區域中無鄉鎮的可適當調整)創業的勞動者(以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為準);

第二類:在第壹項列舉地區以外市所轄鄉鎮創業(不含創辦個體工商戶)的各類勞動者(有關地市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資金承受能力等情況,自行確定是否將縣城鎮、中心鎮除外);

第三類:戶籍地為第壹項列舉地區以外市,離開戶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學、務工後返回原戶籍地市轄區內創業的勞動者;

(5)創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2.初創企業登記註冊滿6個月,申請補貼前連續3個月有在職員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補貼對象應於相關創辦主體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向登記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二、辦理流程

1. 申請單位準備齊材料後,前往承辦機構服務窗口進行辦理;

2. 經辦人員進行受理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做出予以辦理或不予辦理的決定;

3. 審核通過後,經辦人員按規定發放補貼,數據入庫;

4. 培訓機構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