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人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第四條養老保險以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費用為原則,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助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求,鼓勵職工積極性。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應當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第二章組織第六條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研究決定養老保險重大政策,規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第七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養老保險發展規劃;
(三)起草養老保險地方性法規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市、區縣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落實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第八條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壹)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養老金的發放;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賬戶;
(三)接受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有關養老保險的查詢;
(四)辦理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委托或授權的其他事項。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範圍內的單位,應當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單位和職工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0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因分立、合並、破產、撤銷、錄用或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願辭職、辭退、開除等。),應當在1個月內到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在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當為單位設置養老保險代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並發放《養老保險手冊》。第十條在職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終身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載本辦法實施前在職人員的連續工齡和本辦法實施後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職工變更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之轉移。第十壹條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期限每月繳納,不得逾期、漏繳或少繳。第十二條單位應按本單位上壹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按照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200%的,超過2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計算口徑應當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計算口徑壹致。
單位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出方案,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通過以下渠道收取:
(壹)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稅前列支;
(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的機關事業單位,從行政經費或業務經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