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員工壹般禁止下列行為:
(壹)從事或者夥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違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公眾利益、機構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奪業務;
(六)收受利益相關人賄賂或者行賄的;
(七)買賣法律明令禁止的證券;
(八)違反規定向客戶承諾投資不虧損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信息;
(十壹)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具體禁止行為:
(壹)代理買賣或者承銷法律禁止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向客戶提供資金或者證券。
(三)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者擅自改變委托投資範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五)泄露自營交易信息,向客戶推薦自營證券,或者誘導客戶買賣該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具體禁止下列行為:
(壹)違反相關信息披露規則,擅自披露基金的證券交易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與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相關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人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明確禁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
(壹)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的損益,或者承諾將證券投資的收益給予委托人。
(三)根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聞撰寫並發布分析報告或者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