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生產性支出。包括工業建設、建築業、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建設、區域性資料勘探和建設、交通運輸和郵電通信建設、商業和物資供應建設等支出。
②非生產性支出。包括住房、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公共和生活服務,以及機關團體的住房建設支出。按資金來源可分為:
①國內財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即國內資金通過財政分配渠道集中在國家預算中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二)利用國外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指經國家批準從境外舉借和償還外債的基本建設資金和國家安排向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貸款的基本建設支出。這部分貸款今後由中央部門和地方償還。按財力水平可分為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中央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包括:
(壹)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國家預算撥給各部門、各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
(2)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支出,是指通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貸款形式撥給各部門、各單位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
(3)中央財政對地方基本建設支出包幹補助,是指中央財政收入對地方基本建設支出的專項安排;
(四)燃煤燒油專項收入,即壓縮國內燒油後出口凈收入安排的發展能源和交通的支出,列入中央預算;
⑤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是指國家財政對缺乏支付能力的利用銀行貸款的重點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給予的貼息;
⑥基本建設國產設備儲備貸款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撥給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用於今後國家預算內直接安排的建設項目儲備國產設備的流動資金,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管理和回收;
⑦其他資本性支出是指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地方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包括:
(壹)地方統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地方財政承包範圍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2)地方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地方財政使用的機動財力和收取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以及按規定留給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按照國家預算科目,可以分為列入基本建設支出的基本建設支出和不列入基本建設支出的基本建設支出。列入基本建設支出的科目有:
(1)專項基礎設施投資貸款貼息支出;
②基本建設儲備貸款基金;
(3)中央政府舉借和償還基礎設施支出;
(4)地方統借統還基建支出。在按行業劃分的基建支出中,分為基建“以撥代貸”和基建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