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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關於發布《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農業發展,奪取農業豐收的決定》的精神,省政府確定從壹九八九年起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為了搞好農業發展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來源

(壹)從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劃出10%。

(二)從鄉(鎮)村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額中提取部分。提取比例,財政補貼縣(市、區)和中央、省確定的扶貧縣(區)不少於50%,其他縣(市、區)不少於70%。各縣(市、區)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市政府、行署核定落實,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四)農林特產農業稅及其附加比壹九八八年增加部分。其中50%用於提高糧價補貼。

(五)從議價糧油(議轉平部分除外)經營環節,按議價收購總金額提取1%。

(六)從鄉(鎮)辦企業按利潤總額稅前列支10%上交鄉(鎮)政府的資金中,按50%左右提取;從稅後留利上交鄉(鎮)經濟組織20%的資金中,按不少於20%提取。具體比例由縣(市、區)政府核定落實。

(七)從煙葉經營環節按收購總額2%提取的黃煙技術改進費。

(八)從果品收購環節按收購價提取2%。

(九)原已開征和提取的以下資金壹並納入農業發展基金:

1.銷售四級以上棉花按每擔零點三元提取的棉花技術改進費;

2.按實際占用菜地數量每畝三千元至壹萬元征收的新菜地開發基金;

3.從豬皮收購環節按每張零點五元提取的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

4.按屠宰生豬(每頭零點五元)、牛(每頭壹點五元)、羊(每頭零點三元)頭數提取的生豬生產扶持金;

5.按進口羊毛到岸價總金額5%提取的羊毛生產發展基金。第三條 農業發展基金按其來源渠道分別由財政、稅務部門征集或委托業務主管部門征集。

(壹)從預算外資金中征收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從鄉(鎮)村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比上年實際增加的稅收中提取的部分,由稅務部門征收,財政部門專項安排。

(二)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農業稅及其附加用於農業的部分,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安排。

(三)鄉(鎮)辦企業稅前稅後利潤按比例提取部分,由鄉(鎮)財政所負責征集、安排。

(四)從議價糧油經營環節按收購總金額征集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征集,並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五)從果品收購單位按收購價征集部分,由鄉(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征集,解繳鄉(鎮)財政所。

(六)棉花技術改進費,由縣級供銷社負責提取,並專項解繳縣級財政部門。

(七)新菜地開發基金,由批準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集,並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八)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由省二輕廳負責提取、征集,並專項解繳省財政部門。

(九)羊毛生產發展基金,由省紡織工業廳供銷公司負責提取和征集,並專項解繳省財政部門。

(十)黃煙技術改進費,由煙草公司負責提取,並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十壹)生豬生產扶持金,按原規定壹半由省定額提取安排;壹半由市、縣(市、區)食品公司按規定提取,均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本款各項農業發展基金的解繳和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條 負責征集農業發展基金的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征集,並按時解繳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業務主管部門做好征集工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無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完成征集或解繳任務的,財政部門有權從其各項經費或財政補貼中扣繳,也可委托銀行從其帳戶中代扣。第五條 農業發展基金實行省、市(地)、縣(市、區)、鄉(鎮)四級管理體制。

(壹)省管理的:由省征集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羊毛生產發展基金,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生豬生產扶持金省管部分。

(二)市(地)管理的:由市(地)征集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經與縣(市、區)政府協商並經省政府同意,允許市(地)從縣級管理的基金中少量集中的部分。

(三)縣(市、區)管理的:從縣級及縣以下征集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農業稅及其附加留縣(市、區)部分;從鄉(鎮)村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稅收中提取的部分;從收購議價糧油中提取的部分;黃煙技術改進費;棉花技術改進費;新菜地開發基金;生豬生產扶持金縣(市、區)征集部分。

(四)鄉(鎮)管理的:從鄉(鎮)辦企業稅前利潤和稅後留利中提取安排的部分;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農業稅縣(市、區)政府規定分給鄉(鎮)的部分;果品收購中提取的部分;其他由縣(市、區)分給鄉(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