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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擔保公司是幹嘛的

所謂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債權人繼續剩余的清償,以保障債權的實現。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再擔保是相對於原擔保而言,是擔保鏈條的延續,與再保險相似,是再擔保人對原擔保人信用的增級或信用損失的彌補,也為維護與實現債權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基本運作模式是原擔保人以繳付再擔保費為代價將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人。

再擔保概述編輯

再擔保是壹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設立條件和實踐意義。再擔保不同於***同擔保、重復擔保和反擔保。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壹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於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再擔保其實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壹種制度設計,是用再擔保這壹新興金融工具來完善擔保體系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探索創新,可以部分轉移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國際經驗證明再擔保體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幫助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擔保,特指《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即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再擔保再擔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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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擔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擔保、溢額再擔保和聯合再擔保三種。

固定比例再擔保是由擔保人和再擔保人約定,對在壹定擔保責任限額內的業務,擔保人將全部同類擔保業務都按約定的同壹比例向再擔保人進行再擔保,每項業務的擔保費和發生的損失,也按雙方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攤。

溢額再擔保是由擔保人將其超過預定限額的擔保責任向再擔保人進行再擔保,或由擔保人和再擔保人***同對被擔保人擔保,由再擔保人承擔超過擔保人預定限額的擔保責任,對每壹項業務的擔保費和發生的損失也按雙方承擔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攤。

聯合再擔保是指對於數額較大的或超過擔保人規定擔保能力較多的單項擔保業務,經協商壹致,可由省市擔保機構***同與被擔保人簽定委托保證協議,***同與銀行簽定保證合同,雙方按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再擔保再擔保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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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擔保作為壹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其設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以主擔保存在為前提。再擔保的設定必須以主債權之上已設定擔保為前提,這是再擔保設立的對象條件。

2、再擔保人必須是主擔保人之外的人。

3、再擔保的設立需要當事人明確約定。

再擔保再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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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再擔保機構是由工程擔保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為了向專業工程擔保公司提供專門的增值和增信服務,從而提高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目的是為了推動整個工程擔保體系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當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信用放大倍數達到限額時,可向工程再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經再擔保機構評審符合再擔保條件的,即可獲得工程再擔保機構的信用放大。

再擔保機構可以對專業工程擔保公司進行評級以確定相應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信用、整體風險控制水平以及經營狀況從而確定信用放大倍數。

工程再擔保機構可以優化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生存環境,引導更多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規範執業;促進工程擔保行業的均衡、協調發展;為推動整個工程擔保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打下基礎。

再擔保再擔保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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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融資擔保業在市場化改革中應運而生,再擔保機制的建立和發展,是完善我國融資擔保體系制度性創新和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再擔保機構以政府政策為導向,以多元化的再擔保產品為切入點,以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能力為目標,通過發揮再擔保的增信擴能、分險補償、引領規範重要機制作用,穩步提升擔保規模,不斷放大杠桿效應,進壹步提高了行業整體抗風險能力,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的再擔保框架性體系。

自2007年東北再擔保公司成立以來,再擔保在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性環節和構建小微企業及“三農”融資支持長效機制的壹項重要制度已經基本建立。據中經未來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6-2020年中國擔保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底,有24個省(市、區)建立了再擔保機構或明確了再擔保職能的融資機構,另有江西、廣西、重慶和四川4省(市、區)正在積極籌建中,海南、西藏與新疆3省(區)還未明確本地區再擔保職能的承接機構。[1]

24個省份***成立區域性、省級再擔保職能(或部分職能)的再擔保機構25家,其中:北京、山西、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貴州、雲南、陜西、寧夏等13個省份成立了省級再擔保機構;天津、河北、黑龍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甘肅、青海等9個省份明確了承擔省級再擔保職能(或部分職能)的融資擔保性擔保機構;東北再擔保的業務覆蓋東北三省與內蒙古。[2]

2015年8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提出,發揮政府政策導向作用,研究論證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技術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級再擔保機構發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專業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推動省級再擔保機構以股權投資和再擔保業務為紐帶,構建統壹的融資擔保體系;完善再擔保機制,提升轄內融資擔保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統壹管理要求和服務標準,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3]

再擔保再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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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擔保存在顯著的區域性差異,各地再擔保機構對再擔保業務存在不同理解。比較典型的業務類型有以下三種:

壹般責任再擔保。壹般責任再擔保是指與再擔保機構合作的擔保機構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時,再擔保機構承擔擔保機構破產而無力賠付的擔保責任,也就是風險兜底,給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以信心,從而實現對合作擔保機構的信用增進。從本次統計情況看,***有10家再擔保機構開展了壹般責任再擔保業務,其中甘肅、河南、山西、東北、湖北等再擔保機構開展的再擔保業務以壹般責任再擔保業務為主。

連帶責任再擔保。連帶責任再擔保相對於壹般責任再擔保而言,並不是無條件的連帶責任擔保。在賠付次序上,晚於擔保機構;在賠付條件上,以擔保機構無力償付為前提。連帶責任再擔保主要是在壹般責任再擔保的基礎上,根據市場各方的需求,對再擔保機構承擔合作擔保機構無力賠付責任的前提做進壹步的調整,有的是賦予壹定的寬限期,有的是重新定義擔保機構無力賠付的條件,最終的效果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機構代償,也可以要求再擔保機構代償,即債權人債權得到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雙重保障,進而提升擔保機構的信用和承擔責任能力。

比例再擔保。比例再擔保是指與再擔保機構合作的擔保機構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同時,將已承擔的擔保責任按照壹定的比例向再擔保機構申請再次擔保,再擔保機構承擔這部分風險,如果發生代償,則由再擔保機構按照約定方式和比例予以代償補償,進而為合作擔保機構分擔風險,保障其資產流動性和代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