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盤後會按照投資者持有份額將基金剩余資產分配給投資者,基金清盤的概率較小,當基金業績太差,導致無法繼續經營,基金公司都會想辦法自救。
擴展資料:
國外壹般規定,基金的清盤需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或須向其備案,如英國規定,開放式基金清盤後,即停止股份的發行、出售、贖回和註銷,股份轉讓不再登記,股東登記的變更沒有董事的批準不得進行。除為了清盤的利益外,基金業務不再進行。基金管理人需公布清盤開始的通知,並書面通知股東已開始清盤。
基金清盤
開放式基金壹般不規定自己的存續期限,但在某些情況發生時,開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盤的決定,通過清算和分配基金資產結束其存在。
從海外的情況看,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根據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臺灣規定,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約定。
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如英國規定,經特別決議通過,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盤也需要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
主管機關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的情形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書面申請。英國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董事向金融服務局(FSA)申請取消授權,在FSA同意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
設立不當或變得不當。如荷蘭規定,如果發現原設立申請的材料不正確或不完全或由於情況變更使得同等條件下設立申請將被拒絕,財政部可以取消許可。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的條件。如韓國規定,在委托會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業務資格、解散等情況下,而又未被財務部長官命令移交的情況下,可以廢止信托契約。
④基於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臺灣規定,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托契約為宜者,證管會得命令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