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耿諄大隊長應邀到日本出席在花崗舉行的中國人殉難者慰靈祭。歸國之後,他聯系其他幸存者及遺屬,於1989年12月,以花崗事件受難者聯誼會(籌備會)的名義向鹿島建設公司發出公開信,要求他們:(1)正式道歉;(2)建立紀念館;(3)向每人支付500萬日元的賠償金。
1990年6月,耿諄大隊長及6名幸存者和遺屬、在結束了花崗慰靈祭典之後,到鹿島建設總公司訪問,第壹次得到同該公司進行直接交涉的機會。鹿島建設公司方面首次表示了“深甚的謝罪之意”,但對於賠償問題卻表示有待於今後協商解決。
1995年6月28日,以當年起義領袖耿諄為首的11名花岡事件幸存者和死難者遺屬,在和鹿島建設公司長達數年的交涉破裂之後,訴諸法律,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年役使迫害中國勞工的鹿島建設公司謝罪並給予經濟賠償。但到了1997年3月,法院在沒有進行事實審理的情況下,突然宣布中止審理,並於12月10日以時效已過為理由做出“駁回原告請求”的判決。
1998年7月15日,原告壹方上訴東京高等法院,針對“鹿島組”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期間殘酷虐待和殺害中國勞工的罪行繼續進行法庭鬥爭。在花崗暴動中得以幸存的中國人,除後來在審判戰犯時作為證人的23名以外,均於1945年底返回了中國。審判結束後,為追究鹿島建設公司的責任,給中國勞工討還公道,讓花崗起義名留青史,警示日本侵略者,耿諄大隊長與其他4名工友做出了留居日本的選擇,他們在日本奔走呼號40年,為追究日本的戰爭罪行作了不懈的努力。直到1985年,由於夥伴們相繼去世,年邁的耿諄大隊長返回中國,尋找證人證據,又發現了其他幸存者及其遺屬。
2000年11月29日,原告、被告雙方達成“和解”。鹿島公司向受害者支付5億日元,建立“花岡和平友好基金”。但在“和解”的第二天,日本鹿島公司發表“聲明”,否認自己奴役中國勞工的罪行,並否認這壹基金含有補償、賠償的性質。壹時間,輿論嘩然。 耿諄認為訴訟目的沒有實現,“和解條款”不能接受。耿諄發表《嚴正聲明》表示:和解對耿諄無效,拒絕領取“捐出金”,並嚴詞譴責和抗議鹿島公司拒不認罪。
對於2000年11月29日在日本公諸於世的花岡事件《和解條款》,耿諄老人說:“這個‘和解’中,花岡受難者提出的三項條件沒有壹項得到落實,給花岡慘案受害者留下了極大的憤慨!2000年11月19日,日本律師團召集原告在北京開會,告訴大家說,按照1990年的‘***同聲明’,日本鹿島公司重新謝罪,拿出5億日元作為補償。當時就想,5億日元是少了點(是索賠額的十分之壹),但考慮到各種因素,少壹點就少壹點,既然鹿島公司謝罪了,就這樣吧。但他們竟然這樣做,說這5億日元是救濟,不含有賠償或補償的性質,如果我們早知道是這樣,我們能接受嗎?!50多年前,在日本鹿島公司,我們受到那樣的虐待,418條人命死於異國他鄉。難道壹條人命就值區區500萬日元嗎?我們當時索賠這個數目只是象征性地要求日本鹿島公司謝罪賠償,但是,鹿島公司明明有罪卻還討價還價,真是豈有此理!” 對於這筆資金,耿諄老人還是希望能發到每個花岡受難者或遺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