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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社會保障的最快解決方案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與公司協商。

2.協商不成,去公司註冊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公司,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3.仲裁。向公司所在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4.訴訟。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公司所在地或實際工作地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障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離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拖欠社保,可以提供以下方法處理: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投訴,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加收滯納金;勞動者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退賠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