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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如下:

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參加本案的審理。相關人員作證或者發表意見後,審判長應當通知其回避。

人民法院除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下列影響量刑的情節:

1,案由;

2、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幫助抓獲被告人;

4.被告人平時表現,有不悔的態度;

5.被盜物品的返還、歸還和賠償;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

7.其他影響量刑的情形。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告人或者辯護人的申請,通知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將被告人在偵查、調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調取人民檢察院,並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的決定後三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移交證據材料。庭審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基本情況、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需要證明的事項和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並宣布休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延期審理。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證據,以及通過庭外調查、法官核實等方式取得的證據,應當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非關鍵性證據、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證據、認定被告人有前科的裁判文書等證據。,都是庭外征集,除了控辯雙方沒有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參加本案的審理。相關人員作證或者發表意見後,審判長應當通知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