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分為公開發行和私募發行。
公開發行又稱公開募集,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債券,不針對特定對象的壹種籌資方式。公開發行的特點是:
壹是發行要求嚴格,發行人必須向管理機關提交發行登記申請;披露企業財務狀況,需要接受證券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
二是發行成本高,發行周期長;
第三,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加強發行人的社會知名度;
四是流動性高,易於轉讓交易;
第五,發行中不需要提供優惠條件。
私募又稱私募,是債券發行人只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債券的壹種方式。壹般以與債券發行人有壹定關系的投資者為發行對象。壹類是個人投資者,如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或發行單位內部員工;另壹種是單位投資,如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的金融機構和企業。
私募的特點是:
第壹,節約發行成本,降低發行成本;
二是節省了發行時間,不需要到管理機關辦理發行登記手續;
三是不能上市公開轉讓;
四是發行條件優惠;
第五,發行人的管理容易受到投資者的幹擾;
第六,發行順利,不易失敗。
目前,公開發行已經成為壹種主要的發行方式。采取私募的情況有兩種。壹類是中小企業,信譽度和知名度低,在證券市場競爭力差;二是信譽突出的大企業肯定能實現大規模發行,可以節約發行成本。
2.根據有無中介機構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直接發行是指債券發行人不委托專門的證券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銷售債券。其特征在於:
壹是可以節省發行成本,以較低的成本籌集資金;二是發行數量少,適合小規模發行;第三,發行程序復雜,需要專門的人員、豐富的銷售經驗和更多的代理機構。只有信譽高的企業才能用這種方式發債。
間接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發行債券。包括三種形式:
代銷,債券發行人委托承銷商代銷債券,發行中的風險由發行人承擔。承銷商是發行人的代理人,發行價格要發行人願意多少股就多少股。如果在發行期到期時不能完全推廣,可以退還給發行人。本次發行的風險承銷商不擔保,發行人負全責。
余額包銷,是指債券發行人就債券發行業務與承銷商簽訂包銷合同,合同中必須寫明,當承銷商不能賣出全部債券時,承銷商將買入剩余的全部債券。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將債券發行的部分風險轉移給承銷商,降低了發行成本。核保余額的方式多為西方國家所采用。
承銷,其具體操作程序是承銷商先對已發行的債券進行資信調查,當他認為各項條件都適合自己的經營需要時,就與發行企業簽訂承銷合同,承銷商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已發行的全部債券,並墊付相當於債券發行價格的全部資金,等待有利時機在市場上賣出債券。壹般承銷商先以較低的價格從發行方買入,再以略高的價格賣出。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額就是承銷商的收入,扣除發行中的所有費用,剩下的余額就是承銷商的承銷利潤。承銷的好處是發行人不用承擔發行股票的風險,可以壹次性拿到全部資金。但這種發行方式也不盡如人意。對於發行人來說,賣給承銷商時價格較低,實質上付出了更多的發行成本,不可能獲得溢價發行的收益。
3.根據發行條件和投資者決定的方式,可分為招標發行和非招標發行。
招標發行是發行人先提出擬發行債券的內容和銷售條件,承銷商(中介機構)投標,在規定的開標日開標,出價最高者獲得獨家經銷權,也叫“公開招標”;
非要約發行,也稱協議發行,是指發行人與承銷商為滿足企業需要和市場條件而進行的直接談判。貨幣發行是在壹定時期內從中央銀行進入流通盆地的貨幣與回流到中央銀行的貨幣之間的差額。國家授權發行銀行從發行資金金庫向銀行業務金庫轉賬,並通過它將貨幣投放到流通圈。貨幣發行有兩層含義:壹是貨幣通過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的發行銀行流向社會;二是央行流出的貨幣量大於流入的貨幣量。它是央行的重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