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為: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客觀:失業員工應到最後參保單位所屬區社保機構失業部門辦理申領失業救濟金手續。失業員工最後參保單位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直接到八卦嶺勞動就業大廈失業辦事窗口辦理。1、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壹)申領條件失業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具有深圳市戶籍。2、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3、在特區連續工作壹年以上;4、失業後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5、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二)待遇項目1、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三)提供的材料1、填寫《深圳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表》;2、深圳市失業員工證復印件(驗原件);3、社會保險證;4、身份證、戶口本(本人頁)復印件(驗原件);5、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任壹家銀行個人活期儲蓄存折(戶名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6、調幹、調工和軍隊轉業的失業員工,同時提供入戶本市前連續工齡(軍齡)的檔案材料。(四)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失業員工應到最後參保單位所屬區社保機構失業部門辦理申領失業救濟金手續。失業員工最後參保單位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直接到八卦嶺勞動就業大廈失業辦事窗口辦理。1、員工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後60日內,應到深圳市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辦理申領手續;2、當月申領的員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審領失業保險不予受理決定書》;3、社保機構基金償付部門復核並通過銀行於次月10日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五)計發標準和停發情形1、計發標準:(1)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80%;(2)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按失業員工失業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3)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壹年後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按其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計算;(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距退休年齡不足二年的失業員工,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至退休時止。2、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發其失業保險待遇。(1)再就業(參加了社會保險視為再就業);(2)到國(境)外定居;(3)已辦理退休手續;(4)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5)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6)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