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
壹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900元。
報銷比例:
前提條件:起付標準以上的統籌支付範圍內醫療費用,
壹檔繳費的參保人員支付比例分別為壹級醫院8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
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支付比例分別為壹級醫院90%、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70%
註:同樣情況下,二檔比壹檔的報銷比例高10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95%
普通門診
比例:50%
最高支付限額為:450
城鎮職工
起付標準
壹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三級醫院900元,社區衛生醫院:400元
註:年度當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降低100元,從第三次住院開始,不再設置起付標準
報銷比例:
前提條件:起付標準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部分,
在職職工支付比例分別為:社區衛生院93%、壹級醫院88%、二級醫院86%、三級醫院84%,
退休人員支付比例分別為:社區衛生院96.5%、壹級醫院94%、二級醫院93%、三級醫院92%,
其余費用由個人負擔。
普通門診
比例:職工醫保參保人在定點醫院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報銷60%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