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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比亞土地與礦業開發的環保政策

贊比亞第29號法律的新《土地法》於1995年9月23日生效。按照規定,贊比亞的土地類型有2種:①國有土地,只占贊比亞土地總量的6%;由所在地區政府根據各自權限劃分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②傳統土地,大約94%的土地屬於這種類型,這類土地由當地的酋長進行管轄。

贊比亞的土地有2種類型的占有體制,即租賃占有體制和傳統占有體制。租賃占有土地的期限為99 a,如果沒有違反現行合同的有關條件,則有可能獲得再次續期可99 a。

在下列條件下,外國人可以獲取贊比亞土地:①為贊比亞的永久居民;②為《贊比亞發展署法》或者允許任何在贊比亞投資的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投資者;③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總統書面批準;④按照《公司法》註冊了壹個公司,其中不少於75%的股份由贊比亞人持有,土地證將以該註冊的公司名義來頒發;⑤不超過5a的短期租賃;⑥按照《國家公園和野生動物法》獲得了特許權。

土地在買賣之前必須獲得“國家同意”函。該同意函由土地專員根據申請來頒發。如果同意函在提交申請之後的45 d內未被頒發,該申請可被視為已經獲準。如果被拒絕,則在30 d內必須向申請人提供拒絕的理由。

在傳統地區獲取土地,必須獲得:該地區酋長的書面同意、所在地區政府的批準函或國家公園和野生動物管理局局長的額外批準函(如果該土地位於野生動物管理區)。批準函壹旦獲得,應提交給有關的地區政府,然後由該地區政府把文件提交給土地專員。然後,該專員向申請人提交正式的報價函。

要獲得國有土地,需要獲得有關地區政府的同意。不屬於任何政府管轄的土地,可直接向土地專員申請受讓。私人擁有的土地可以買賣,並由土地專員頒發土地證。在任何情況下,土地出售者都必須獲得“國家同意”函後才能把土地證轉讓給土地購買者。

1995年的《土地法》還規定設立土地法庭來加快解決涉及土地的爭議。該法庭由高等法院法官的勝任人選來進行負責。對於該法庭的裁決,可在有關裁決作出後的30 d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投資者可以通過設立於每個省的土地專員辦公室、發布於全國性媒體的地區政府或土地專員的廣告、房地產中介商、與土地部保持聯系的贊比亞發展署或直接與有關酋長和地區政府進行聯系來獲取土地供應信息。

在礦業環境保護政策方面,贊比亞采用比較嚴格的環保政策,礦業企業在礦山項目開發前必須通過獨立第三方環境影響評估,並且礦山企業須向由礦業發展局管理的基金組織繳納“環境保護基金”。繳納給環保基金組織的費用,依照每個礦山企業的環保履行狀況來計算。根據環保履行狀況的好壞分為3類:①通過獨立環境影響評估審計達到第壹類標準的企業,應當繳納最終礦山閉坑費用的5%,剩余的95%以銀行擔保或保函的形式向環保基金提供保證;②達到第二類標準的企業,應當繳納最終礦山閉坑費用的10%,剩余的90%以銀行擔保或保函的形式向環保基金提供保證;③達到第三類標準的企業,應當繳納最終礦山閉坑費用的20%,剩余的80%以銀行擔保或保函的形式向環保基金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