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該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公安機關有權查封涉嫌犯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或者財產。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應當查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凍結犯罪嫌疑人與案件有關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關於查封、扣押和凍結安全機關的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車輛、船舶、航空器、大型機械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法律文書和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文件;
2.對放置在不動產上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設施、家具等相關物品予以扣押;如果不適合移動,可以壹起封存起來;
3.如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相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扣押決定書和協助扣押通知書,明確扣押財物、扣押方式、扣押期限等內容。,並送有關部門協助,並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涉案土地、房屋面積和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