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表現為政府向企業轉移資產,通常為貨幣性資產,也可能為非貨幣性資產。政府補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⑴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
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於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款項,撥付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2] ,撥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均屬於財政撥款。
⑵財政貼息。
財政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財政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
政府補助
第壹,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
第二,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和確認利息費用。
⑶稅收返還。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壹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於政府補助。
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⑷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
比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