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規定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轉移支出、補助下級、補助上級等支出。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指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退職人員個人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等。其中,基礎養老金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支出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支付給離休、退休職工的退休費、養老金、退職金和補助金。基礎養老金是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本決定實施後按照統壹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支付的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按照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繳費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壹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照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支付給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的除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的基礎養老金。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退休金和補貼,是指本決定實施前支付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費、各種生活補貼和物價補貼。醫療補助支出是指在未實行醫療保險的地區,支付給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撫恤補助是指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及其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