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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人民銀行專項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62號文件關於設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和由國家民委會同有關部門***同按項目管理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從大跨度聯合開發扶貧專項貸款中,安排部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簡稱“溫飽基金人行貸款”),集中用於141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中的壹、二十個縣解決群眾溫飽問題的項目。為管好用好這部分貸款,提高貸款使用效益,加快解決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群眾溫飽問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86)401號文]和《全國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國開發(1987)第2號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溫飽基金人行貸款”的對象和條件,貸款的審定、發放和收回,貸款的管理和經濟責任,貸款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溫飽基金人行貸款”執行國家“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的優惠利率。貸款期限: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壹般為1至3年,特殊情況可4至5年,個別建設周期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第四條 “溫飽基金人行貸款”用於下列生產性建設項目:

壹、帶動千家萬戶貧困戶解決溫飽問題的種、養業項目;

二、立足本地資源優勢、產品有可靠市場銷路、符合產業政策、經濟效益明顯、直接效益能輻射千家萬戶的加工、采掘業新建、續建和技改項目;

三、群眾易於掌握、經濟效益顯著、能帶動大批貧困戶增產增收的農牧業實用科技推廣項目;

四、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穩定解決溫飽、具備壹定條件、難度小、投資少、見效快、償還能力可靠的小區域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第五條 “溫飽基金人行貸款”安排的項目應有可靠的技術依托單位。項目執行單位要符合現行信貸政策規定的條件。項目自籌資金比例應占總投資的10-20%,特殊情況可適當降低自籌資金比例。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民委根據分期分批、集中扶持的原則,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以縣為單位的備選項目向國家民委申報。申報項目應具備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項目申請書(或項目建議書)及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可行性論證的批件;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及有關論證材料,其中要明確扶貧措施和脫貧指標。計劃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三、當地人民銀行支行的評估意見;

四、自籌資金落實的有關文件;

五、項目所需征地、設備、物資、能源(電、煤等)、水、路、技術、勞力等方面的落實情況及文件;

六、技術依托單位與項目執行單位的技術合作協議文件;

七、經當地人民銀行認可的具有擔保能力的單位出具的擔保書;

八、涉及環境汙染問題的環保部門的審批文件。

各省、自治區民委在初審項目時應註意下列問題:

壹、符合“溫飽基金人行貸款”使用原則和範圍;

二、項目執行單位有當地銀行專戶,經濟責任落實,實行經濟獨立核算,自身經營管理能力與該項目規模相適用;

三、項目實施的領導、組織、措施落實可行,預測經濟效益和扶貧效益可靠,還款有保證;

四、所需各種文件、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經初審、篩選、排隊並征得本省、自治區人民銀行分行的同意後,壹式三份,報到國家民委經濟司。第七條 國家民委對各地上報項目進行審查,考察並提出審查意見後,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經原則同意的項目,由國家民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同通知項目所在省、自治區民委、人民銀行分行。分行對項目進壹步評估並提出正式報告,分別報送國家民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最後審定。審定的項目,由國家民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同會簽下達通知,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貸款計劃和資金。第八條 此項貸款的帳務處理和統計歸屬按“貧困地區縣辦工業貸款”辦理。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各級民委和人民銀行、當地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實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預期效益和到期向人民銀行歸還貸款。發現問題要及時按有關規定認真處理解決。處理意見和結果要報國家民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國家民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要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