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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有哪些處罰?

非法集資有哪些處罰?《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金額較大:個人金額10萬以上,單位金額50萬元以上;2.數額巨大:個人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50萬元以上;3.數額特別巨大:分析單個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是該罪成立和追究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基礎。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立非法集資罪,有必要進壹步分析和探討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就無法通過刑法來規制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要麽是單位單獨存在,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 * *)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在故意上,單位犯罪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成為正式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非法集資對當事人的利益有重要的侵害,所以相關法律對這類問題有比較嚴厲的處罰,但是具體的問題還是需要自己去解決,所以案件資料的準備是妳關註的重點。如果不掌握相關信息,對自身利益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