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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完善住建領域誠信體系建設,不斷規範我省住建領域各方主體行為,建立具有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市場信用體系,遏制住建領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住建部《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按照《黑龍江省住建系統行政權力清單標準目錄》和《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建廳機關具有建設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和各地縣級以上城鄉規劃、房地產、市政公用、建設管理、勘察設計等住建領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要明確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承辦部門和人員,落實責任制,加強對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不良行為記錄真實性的核查,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保全不良行為事實的證據和資料,保證不良行為記錄報表真實、完整、及時報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住建領域責任主體在城鄉規劃、房地產、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住建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程序,查實形成的記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是指黑龍江省住建系統權責範圍內管理的市場主體和個人,具體包括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城市綜合執法、住房公積金、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等方面管理的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條 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監督檢查、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領域責任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六條 通過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制度,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通過“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網址:,下同)公布,對於建築業領域的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還要在“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公布。

第七條 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嚴厲打擊和懲戒住建領域各類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督促住建領域責任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責任義務,促進住建領域行業管理有序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按照國家31部委下發的《關於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黑政規〔2017〕5號)的要求,將住建系統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啟動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二章 不良行為的認定與撤銷

第八條 不良行為認定依據:

(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檢察機關對行賄犯罪的檔案記錄;

(四)已生效的給予不良行為記錄、處理、公示的文件;

(五)在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等領域開展的“雙隨機、壹公開”監督檢查中形成的通報或責令整改的通知書;

(六)各級政府在聯合懲戒機制中確認的住建領域違法失信信息;

(七)對舉報、投訴核實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條 《黑龍江省住建系統行政權力清單標準目錄》中確定的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的行為,均屬於不良行為。

第十條 不良行為記錄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規定的情節,設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對於輕微情節的,不良記錄有效期為3個月;對於壹般情節的,不良記錄有效期為6個月;對於較重情節的,不良記錄有效期為9個月;對於嚴重情節的,不良記錄有效期為1年。

第十壹條 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要求,開展不良行為認定工作,並按照以下程序認定和撤銷不良行為:

(壹)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責任主體不良行為信息進行收集及初步認定。

(二)省住建廳機關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對初步認定的不良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並搜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不良行為確認後在7個工作日內填寫《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確認審批單》(附件1),連同不良行為事實的相關證據和資料壹並提交廳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由廳機關信息部門統壹在“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 上公布,對於建築業領域的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還要在“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公布。對影響較大,情況復雜的不良行為,還應當提交廳機關辦公會議討論,並經廳機關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確定。

(三)地方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中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對初步認定的不良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並搜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不良行為確認後在7個工作日內填寫《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確認審批單》(附件1),連同不良行為事實的相關證據和資料壹並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對影響較大,情況復雜的不良行為,還應當提交本單位辦公會議討論,並經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確認。本單位信息部門將確認後的不良行為情況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布,並在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省住建廳信息部門,由省住建廳信息部門在“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 上公布,對於建築業領域的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還要在“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公布。

(四)不良記錄有效期屆滿前5個工作日,由記入不良行為的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填寫《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撤銷審批單》(附件2)報本部門主管領導審定同意後,交本部門信息部門將其從不良行為記錄中刪除,並在“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 予以公示,對於建築業領域的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還要在“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予以公示。

第三章 不良行為的結果應用

第十二條 對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在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內,取消其在本省參與政府工程建設活動資格,並在“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予以公示,對於建築業領域的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還要在“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對已經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將啟動懲戒機制,省住建廳將嚴重違法失信信息及相關資料推送各聯合懲戒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要對不良行為記錄加以應用,依托“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和“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等信息媒介,對責任主體實行重點監督管理,確保不良行為記錄發揮應有作用。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對應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而沒有記入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糾正;拒不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省住建廳機關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應在網上公示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確認審批單》或《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撤銷審批單》交廳信息中心統壹存檔。各地縣級以上住建行政管理部門也要確定本部門的存檔機構,統壹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黑龍江省農墾、森工總局住建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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