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均算作保障範圍。
存款保險的償付條件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保險機構的接管機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被撤銷的保險進行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保險機構的破產申請;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二)保險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公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保險機構適用的費率;
(四)收取保險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先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的;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支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保值增值的原則,並限於以下形式:
(壹)存入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