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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中的存款保險指的是什麽?

指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統稱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形成的存款保險基金。這是存款保險制度。當保險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按照規定及時動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賠付,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安全體系。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均算作保障範圍。

存款保險的償付條件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保險機構的接管機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被撤銷的保險進行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保險機構的破產申請;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二)保險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公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保險機構適用的費率;

(四)收取保險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先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的;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支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保值增值的原則,並限於以下形式:

(壹)存入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