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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

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是由開發單位交納的保證金,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作為或者維護維修不到位,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有權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動用物業質量保證金來進行維修。

以山東為例,根據《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於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築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第二十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經開發主管部門督辦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壹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壹)房屋建築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外墻外保溫工程為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壹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保修期內,物業專有部位出現質量問題時,開發企業接到報修後,應按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積極履行保修責任。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可向當地開發主管部門投訴,開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投訴處理,並督促開發企業履行保修責任。

經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開發主管部門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議書,並將開發企業拒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百度百科——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