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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定居的條件

非上海應屆畢業生申請上海戶籍就業的辦法

壹、申請條件

(壹)用人單位條件

用人單位是非滬籍畢業生來滬就業的主要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直接聘用非上海市畢業生的用人單位,可以為被聘用人員申請辦理本市戶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

2 .在本市註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3.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信譽良好、註冊資本100萬元(含)以上、2065438年5月312065438日前在本市註冊的企業(非上海籍畢業生最高學歷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本市註冊的,不受上述註冊資本和註冊時間限制);

4.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確需引進非滬籍畢業生的,須於2065438+2009年5月24日前,以政府主管部門、區政府人力資源部門或市級以上開發園區主管機構正式文件形式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受理)。用人單位在2019提出的落戶申請,發現有虛假申報的,該申請無效。經核實,用人單位與上壹年度已就業並直接落戶的非滬籍畢業生未依法履行勞動(聘用)合同的,單位在2019提出的落戶申請無效。

(二)非上海畢業生的條件

非上海市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用人單位可辦理本市戶籍:1。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2.列入普通高等學校國家統壹招生計劃,全日制且不定向和委托培養,完成學業並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3.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市畢業生最高學歷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為本人申請本市戶籍,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受此條件限制);4.與符合前款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期限為壹年以上的聘用協議。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政策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已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在上海依法繳納所得稅。

4.在上海市受聘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以上),且專業與工種對應。

5.沒有違反國家和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因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等不良行為記錄。

除了普通操作,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持有人可以先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1.在上海市做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的人員,或在上海市被評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人員,不受證書、保險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遠郊區縣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縮短至5年。

3.最近連續三年在上海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基數為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三年應稅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平均年薪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專業技術崗位或者職業資格等級限制。

4.根據個人在上海的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和最低年度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在上海就業人數連續三年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創業人才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限制。

人才引進和落戶

適用對象

擁有高學歷、高級專業和高科技人才;

在重點金融機構、重點貿易機構、重點航運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工作的人才;

屬於行業專業人士,航運專業人士,傳統醫學專業人士,體育專業人士。

還有壹些不同的引進標準:投資創業人才,其他緊缺急需、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類別11的人可以直接申請落戶上海。

1,具有博士學位及相應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

3、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市重大科技項目及其團隊成員。

4、列入省部級人才培養計劃。

5.在本市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並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跨國公司在滬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R&D中心等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員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及相應學位的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7、本市重點引進有重大貢獻的機構、項目或企業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及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8、本市重點行業發展緊缺,取得國家壹類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二類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並獲得國家級、省級技能競賽獎項的高技能人才。

9、全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藥、農業技術等特殊行業急需緊缺專業人才。

10.在本行業處於領先水平的在滬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並對所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創業人才。

11、其他緊缺急需且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根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這11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引進人才結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遷入戶口!

創業、投資和企業人才落戶政策

適用對象

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業家;

根據資質不同,按照測算標準,居住登記和社保繳納年限可相應減少:5年、3年、2年、直接落戶。

還有五類人才可以直接落戶。這五類人也可以直接落戶!

1創業人才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654.38+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創業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前提是資金到位且持續投入654.38+0年以上)的創業人才,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2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第壹條在上海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連續兩年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最近三年累計實現技術交易金額5000萬元以上(技術合同當事人不少於五人且非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以上)的人員,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3 .風險投資管理和運營人才

在滬創業投資機構合夥人,或副總裁以上高級管理人才,在滬累計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可直接申請上海永久居留。

4 .企業高管和科技人才

最近4年累計為上海市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6個月,相當於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54.38+0萬元的高級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技能人才,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5.企業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者,可直接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

1.經營上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有不低於10%股份的創始人。

2.企業年營業收入利潤率連續三年在10%以上,上壹年度應納稅額不低於10萬元;或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連續三年每年增長10%以上,上壹年度應納稅額不低於10萬元;或者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等資本上海市場上市。

3.企業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不屬於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

4.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避難上海和移居上海的政策

適用對象

夫妻投靠

(壹)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下同)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10年以上的人員),可依法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7年的),可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和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滿五年後,可允許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您可以登錄“上海公安門戶網”(www.police.sh.cn)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本市夫妻間其他類型戶口遷移的政策規定,也可以到擬落戶的派出所,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通知。根據菜單內容準備材料,材料齊全後申請。

兒童避難

(1)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下同)與本市常住人口(指已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滿五年的人員)依法登記結婚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已隨父母在外省市進行生育登記,現要求投靠父母在本市戶口的,可準予其父母戶口。下同)落戶。

(二)被調動分配到外省市在本市工作,現已被批準落戶上海的人員,其子女未就業、未結婚、在本市長期居住且未滿25周歲的,可允許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在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居住和生活的前提下,可允許其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收養外省市兒童,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隨父母在上海居住五年以上,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未成年的,可以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老年人尋求庇護

(壹)被動員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原常住居民,達到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如果他們想回上海投靠子女,可能會被允許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家庭無子女或者未收養子女的,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收的,可以允許其在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居民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必須同時達到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上海投靠其在本市的子女的,可允許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歸國留學生定居下來。

留學回國人員,又叫“海歸”,根據《留學人員申請上海市永久居留實施細則》,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進入上海!

滿足條件

1.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

2.在國內“211”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國外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在國內非“211”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世界500強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在國(境)外大學(不含專科和HND)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超過1年;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不包括專科起點和HND)。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出國留學、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在同壹單位連續最近六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納稅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的人員,已在國(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本科、學士學位人員在國(境)外累計學習時間須在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剔除專科起點和HND),同時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連續12個月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納稅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