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註冊公司營業收入、收入的20%分別征收;
(二)結算會員按日繳納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交易金額的千分之三、現貨國債和回購交易金額的千分之壹;
(三)按本辦法實施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價差賬面余額為30%,壹次性提取;
(四)對非法結算會員的罰款和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第四條每壹會計年度末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30億元人民幣後,下壹年度不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的規定提取資金,結算會員不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繳納資金,但各結算會員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繳納資金的時間不得少於加入結算系統後1年。第五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基金凈資產低於30億元的,基金應當在下壹年度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的規定繼續提取資金,結算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繼續支付。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基金規模、基金提取和支付方式及比例。第七條註冊公司應當指定機構負責該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八條基金以專戶形式全額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第九條本基金的資產應當與註冊公司的資產分開核算。本基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項目設置明細賬,分別記錄基金資產的使用情況、利息收入和相應的資產本息。第十條本基金的最低支付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註冊公司使用該基金時,必須在征求財政部意見後,報證監會批準。第11條因結算會員違約發生第二條所列情形時,基金應按下列順序運用:
(壹)違約結算會員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繳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繳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壹)、(四)、(五)項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提取的資金。第十二條登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結算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第十三條註冊公司使用基金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的款項轉入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結算會員監管制度。第十四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基金進行變更和清算時,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將分別確定基金剩余資產上繳財政和返還相關投資者的比例和金額。第十五條本基金的財務核算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