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個人會員限於證券市場管理部相關領導和從事證券研究、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以臨時召開。證券業協會設會長和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證券業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之間的業務交流;
(五)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六)組織會員學習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相關內容;
(七)監督檢查會員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給予紀律處分;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協會會員大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的董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的收取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應當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會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的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但協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協會合並、分立、終止的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通過。
會員大會至少每四年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