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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的模式構建

成立農村土地信托機構

農村土地信托機構應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把分散在壹家壹戶的土地集中起來,以解決部分農戶“有地無力開發、有力無地開發”的弊端,在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加速經營權的流轉,同時有效解決了土地供需矛盾,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信托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

1.信息傳遞職能。定期舉行土地流轉信息發布會,如浙江紹興縣柯橋鎮“土地信托服務站”受13個村經濟合作社的委托,向社會推介2200畝土地的使用權轉讓信息,公開招標高效農業開發項目,在不到壹天的時間裏,已有9家企業簽訂了投資協議,而原土地承包經營者將可獲得土地信托分紅。

2.中介服務職能。協調流轉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落實合約關系,維護雙方利益;代理發行收益憑證,為受托人融通開發資金服務,為投資者拓寬投資領域服務,並從中收取相應勞務酬金。

3.監督治理職能。對土地流轉後的用途進行監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態”效益為目的,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宗旨。

4.經營治理職能。土地信托機構可運用其信托基金,直接或聯合從事土地的開發經營治理。

建立土地投資信托基金

土地開發需要巨額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個人自有資金等途徑往往受資金來源的限制而滿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資信托基金可有效解決土地開發資金不足問題。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門為開發經營土地而設置的營運資金,其主要來源有:銀行等金融部門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政府發行的土地證券、企事業單體待用的土地信托基金、預算外自有資金等。借鑒美、日土地信托經驗並結合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實際情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承包權相對穩定、經營權可合理流動)。

原土地承包者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土地信托給土地信托機構,土地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既可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轉讓、轉包、入股等方式給土地開發經營者從而收取租金、轉讓(包)金或股利;也可以與專業土地開發公司通過簽訂土地開發合同,收取開發收益(開發公司按合同取得相應酬金),然後將土地使用權再進行出租、轉讓等活動。土地信托機構負責將信托紅利給委托人。土地開發經營過程中所需的巨額資金可通過土地信托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農業貸款,政府扶持、利率優惠)來籌集,金融機構可通過出售貸款債權的方式向廣大投資者再融通資金,既增加投資渠道,又分散金融風險。

推行土地信托運作模式的支持體系

1.政策法規支持

2001年4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使中國信托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規範基礎上。在國外,土地信托是信托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中國土地信托發展滯後,要真正促進土地信托經營業務的發展,尚需制定有關規範各種土地信托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非凡是關於土地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體運作、土地信托紅利確定的依據、土地信托經營業務的稅費制度、土地信托產權的流轉補償與變更登記問題等。

2.市場體系支持

第壹,支持培育土地流轉經營者。農村土地產權流轉根本在於解決“有地無人種、想種無地種”的問題即誰來種,因而培育土地經營者是土地產權流轉能否順利進行的要害。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經營者主要有:壹般農戶、種養大戶、工商業主等,主要經營形式有:大戶承包型、農莊經營型、股份合作型、公司經營型、產業化經營型等,重點應支持種養大戶與工商業主進行規模化經營,投資高效農業,以發揮其人力、資金、市場與技術的優勢。

第二,市場信息支持。流轉土地的區位、數量、質量、地貌等條件以及補償標準、流轉形式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建立流轉土地信息庫,多渠道、多形式向轄區內外及時發布土地資源信息,可增強土地市場透明度,有助於土地高效流轉。

第三,監督機制支持。土地流轉後的用途應遵循“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確保耕地復耕能力,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確保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建立監督機制,依法查處土地流轉後的違法用地行為,使流轉後的土地利用真正做到合理與高效。

第四,資金支持。據投資測算,目前每整理、開發、復墾1公頃的耕地需要投資 4500—9000元;園地需要3000—5500元;林地、牧草地需要投資1800—2750元;漁業用地需要投資15000—28000元。隨著土地整理、開發與復墾難度的遞增,土地流轉經營者所需投入資金量愈來愈大,為此需要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民間組織等資金上的大力支持。

3.技術支持

由於土地開發整理內涵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豐富的,如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的德國,19世紀以前的土地整理主要是針對農地分散、零碎等問題實行集中;20世紀初期,側重於服務基礎設施和公***建設實施土地整理;到了20世紀70年代又增加了景觀生態和環境保護,以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因此,土地開發整理技術也需要不斷更新與完善,以適應土地開發整理內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