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指出,保險資管產品期限長、杠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各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缺乏統壹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辦法》的出臺,是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指導下,統壹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規則,進壹步填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加強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文件內容,《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需要在2020年底前對不符合現行要求的產品制定整改方案,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隨後,銀監會將陸續出臺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詳細要求,形成“1+3”配套管理措施。
《辦法》總體上共八章六十六條,包括總則、產品當事人、產品發行、存續和終止、產品投資和管理、信息披露和報告、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通過堅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私募,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長期性特點,堅持原則導向與細則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規範管理。
早在2019、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對《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在套型要求方面增加了除外情形,主要變化有兩點:
在投資者資格方面,明確基礎養老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為產品投資者。銀監會表示,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余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1.37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資於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將基本養老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明確為產品投資者,更好地體現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服務於長期資金的導向。
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除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營銷售外,將可委托的“銀行業保險機構”擴大至“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的範圍。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此舉為後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相應的,《辦法》還刪除了“投資者應當以個人名義在登記交易平臺設立的統壹賬戶系統開立賬戶”。
目前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是自己銷售。如果擴大到銀行、基金、信托甚至保險中介機構參與代銷,銷售渠道的建立和銷售行為的管理將成為需要直接面對的問題。《辦法》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銷售代理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反洗錢等義務,承擔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產品推介、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018年,大資產管理新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為各細分行業資產管理辦法的制定提供了統壹指導。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打破剛性兌付,嚴控非標投資風險。《辦法》中,保險資管產品管理嚴格遵守大資產管理新要求,不承諾保本收益,嚴格控制非標投資35%上限。
《辦法》第七條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所謂適當性,是指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等。應與金融產品或服務相匹配。這不僅需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打破剛性兌付,還需要事前為投資者做好風險論證。投資者壹旦做出決定,就要自負盈虧,這對雙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樣,大資產管理新規也對非標投資的比例設定了“不超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凈資產的35%”的上限。《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同壹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產品凈資產的35%。
此外,《辦法》還嚴格規定,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不得投資除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防止嵌套和穿透業務;還禁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通道服務,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
附件:《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