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房屋交付費稅費
1,契稅:非普通住房的契稅按4%征收,普通住房的標準為1.5%。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合同按1%征收。不同城市的具體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2.房屋維修基金: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基金繳納協議,由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的2-3%向出賣人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共設施專項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房屋公共設施專項基金簡稱專項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項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戶時,賬戶中的剩余資金也壹並過戶給房屋的新產權人。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只在辦證時收取,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許可證印花稅:5元/份。
5.費用:10元/份。
開發商收取的鄭州房屋交付費
1.房款余額:根據雙方合同約定。
2.面積差:根據商品房實測面積技術報告。
3.裝修變更費: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的補充協議。
4.車位付款:對於需要購買車位的業主,雙方需要另行簽訂合同(原購買合同除外,合同中規定車位要贈送,但要註意車位是有產權的)。
5.寬帶和有線電視開通費:交房時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者收取,但不得向不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者收取。建議裝修後再付比較合理,否則服務費可能要付幾個月。
6.其他增值服務開通費: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單獨約定的,無需支付。
鄭州市房屋交付費物業管理費
1.物業管理費:以合同為準。
2.城市供暖費:物業公司無權強行提前收取這筆費用,也無權以此作為不交房的理由。
3.水電費周轉金或押金:部分物業會收取,但最高不超過普通家庭3個月的水電費(分戶計量除外)。
4.停車管理費
5.其他增值服務的周轉金或服務費:根據雙方約定,應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收取。
鄭州市房屋交付費物業裝飾管理費
1.裝修押金: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費用不能太高,沒有特殊原因必須返還。
2.裝修管理費
3.垃圾處理費
4.裝修施工臨時通行證制作費: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超過5元/通行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7-15。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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