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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途徑有哪些

請求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途徑有:向人民政府申請、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

壹、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由此可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證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在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指出: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自《土地登記辦法》頒布後,《土地登記規則》已經自行廢止,但關於更正登記的內容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因此,對於已經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服,當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外,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登記辦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