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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辦法

公司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體員工。公司系統各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出席

第三條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30-12,下午6:5438+0-5,如因季節變化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公司辦公室將另行通知。

第四條員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時、如實進行考勤登記。部門領導負責考勤監督。

第六條每月考勤時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勤員應在每月26日之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考勤匯總及原始憑證提交至公司幹部人事部。

第三章請假

第七條員工必須提前請假並得到批準。除員工因急性病或臨時意外等不可抗力無法自行請假,同事或家屬可代為請假外,應親自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自行離職者,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員工休假,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下員工需經部門經理批準;部門副經理及以上由主管領導批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差必須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第四章假期

第壹節法定節假日

第九條法定節假日是:

(1)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勞動節休市3天(5月1、2、3)。

(4)國慶假期3天(65438+10月1、2、3)。

(5)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6)青年節(5月4日)14-35歲放假半天。

第十條公休日為:每周六、日。

第十壹條法定公休日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十二條婦女節(3月8日)和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果不組織活動,女性和年輕員工分別放半天假。照常參加活動或工作的員工不發加班工資。如果婦女節和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給予補休。

第二節年假

第十三條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高校畢業生入職連續工齡超過1年的,從次年起按規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條年休假標準:

連續工齡

超過1年

不到5年

超過5年

小於15年

超過15年

不到25年

超過25年

年假天數

13

18

第十五條年休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員工,必須至少有壹次連續休假5天以上(含5天)。

第十六條員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則上在當年使用。確因工作原因無法請假的,可延期至次年第壹季度,逾期未請假者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公司各部門應在不幹擾員工工作的情況下,自行安排員工的休假日期。

第十八條年休假僅適用於員工。

第十九條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節事假

第20條員工如需自行處理,可申請事假。已調休或年假的,調休和年假用完後必須請事假。

第二十壹條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

第四節婚假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定婚齡的員工,即男方不早於22周歲,女方不早於20周歲的,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條婚假標準:

(1)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含再婚),可享受婚假3天。

(2)職工晚婚的,即男方25周歲初婚,女方23周歲初婚的,婚假可再增加7天。

第二十四條婚假應在登記當年或次年休。逾期或少於逾期,假期自動取消。

第二十五條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節喪假

第二十六條喪假標準:

(1)員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享有3天喪假。

(2)員工嶽父母、公婆去世,給予2天喪假。

(3)員工祖父母死亡,給予1天喪假。

第二十七條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六節探親假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滿壹年,不與父母(包括從小撫養員工的親屬)、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在家住壹晝夜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第二十九條享受探親假的員工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按職權和責任經領導批準,並報公司幹部人事部門審核備案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探親假標準:

(1)員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壹次探親假,為期30天。

(2)已婚職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壹次,假期20天。

(3)未婚員工每年可享受壹次探親假,假期20天。

第三十壹條已離婚或配偶死亡且未再婚的職工視為未婚職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未再婚,身邊無子女的員工,有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外地寄養的,作為未婚員工享受探親假。

第三十二條員工探親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給予員工探親假,但最長時間不超過2天。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探親假期間患病的,其病假天數仍算作探親假,原休假天數不得延長。員工因急性病或重大疾病,假期屆滿後不能按期返回的,可根據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延遲返回的天數。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各種原因在同壹年度內與配偶團聚超過三個月的,不再享受每年壹次的探親假。

第三十五條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無效。

第三十六條探親假期間,公司支付假期工資(按在崗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計算)。差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

第七節病假

第三十七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單位確認不能堅持工作的,可以參照醫囑給予病假。

第三十八條醫療期是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的期間,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根據員工在公司(含公司所有系統單位)的工作年限設定。標準為: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每工作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向連續患病6個月的員工支付病假工資。病假超過6個月,公司支付疾病救濟費。(按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計算)。這些標準是:

患病6個月內

(病假工資)

患病超過6個月

(疾病救濟)

連續工齡

不滿意的

2年

不滿2年

4年

不到4年

6年

不滿6年

8年

至少8年及以上

不滿意的

1年

超過1年的不滿

3年

至少3年及以上

我的工資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第四十條職工的病假工資或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含職工繳納的四金)。

第八節產假

第四十壹條產假標準: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休息1小時。如果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和部門批準,我可以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

(2)產假:正常分娩,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7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內流產、自然流產或宮外孕的,產假30天。自然流產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給予產假45天。

(3)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嬰兒壹年內每天給予1小時哺乳時間。如果有困難,有工作許可,經部門批準,本人可以申請哺乳假6個半月。

第四十二條生育第壹個子女時已滿24周歲的已婚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已婚男職工配偶符合晚育條件的,職工可享受3天晚育護理假。晚育假和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同等產假待遇。

第四十三條產假期間,按《本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已生育或流產的員工享受的生育生活補貼不足其工資,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產前假和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原工資的80%。

第九節節育手術休假

第四十四條女職工節育措施種類和假期:

(壹)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每3個月、6個月、12個月隨訪壹次,以後每年隨訪壹次,每次休息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壹年內,每月月經休息1天。取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2)單純輸卵管結紮術,休息30天。

(3)皮下埋植後休息5天,術後半年內每月隨訪壹次,每次休息1天。采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四)輸卵管藥物阻斷休息30天。

(五)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診斷性刮宮5天。

(6)人工流產: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結紮、皮下埋植首次人工流產失敗,懷孕不滿13周,行吸宮術、藥物流產者,休息14天;刮宮者休息21天;凡孕13周以上者,休息30天。

第四十五條男員工應采取節育措施,輸精管結紮7天。

第四十六條節育手術假期工資照常支付。

第十節工傷假

第四十七條員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員工本人及其所在部門應當向公司幹部人事部門報告。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公司幹部人事部門向公司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後準予工傷假。

第四十八條醫療:

(壹)工傷醫療費用除按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負擔的部分外,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2)工傷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公司按照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給予住院夥食補助。

(三)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輔助器具予以支付。

第四十九條工傷停工留薪。

(1)員工因工負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待遇的,公司將按其停薪留職期間的原待遇按月支付工資和福利。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二)工傷停工留薪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重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延長,但不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經傷殘等級評定,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第十壹節公共假日

第五十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員工因短期服務、義務勞動、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等原因申請公休的,按照職權和責任經領導批準後方可生效。

第五十壹條公休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中的工資,是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報酬。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年假從×××××年65438+10月1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公司此前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幹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