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壹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發起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為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的壹定數額方式發起設立的基金,叫做發起式基金。
證監會向基金公司和托管銀行下發通知稱,正式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並簡化審核程序,優先予以審核。這意味著發起式基金正式開閘。
證監會在《關於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有關問題的說明》(下稱《說明》)中表示,除行業ETF基金外,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只。
基本介紹:
發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門檻,同時強化了基金退出機制,即發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公司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東、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發起資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及鎖定期限。在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資金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高管或基金經理在份額鎖定期離職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6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推出預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