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沈陽市鄉鎮企業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沈陽市鄉鎮企業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管理費的征收管理,積累鄉鎮企業發展基金,促進鄉鎮企業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主要舉辦的生產經營企業(包括農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中外合作,但不包括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鄉鎮企業管理費。第三條鄉鎮企業管理費按鄉鎮企業銷售收入總額(包括營業收入和勞務收入)的0.5%繳納(法庫縣、康平縣按0.7%繳納)。

鄉鎮企業管理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第四條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或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合資時,鄉鎮企業應按其投資比例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繳納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為:

應付管理費=中外合資或合營企業銷售收入×鄉鎮企業投資比例×0.5%或0.7%。第五條鄉鎮企業管理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壹)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鄉鎮企業發展規劃的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擴建;

(二)支持鄉鎮企業生產名優新特產品;

(三)支持鄉鎮企業開發建設工業社區和工業園區;

(四)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

(五)支持鄉鎮企業擴大出口規模和提高產品質量;

(6)支持鄉鎮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七)用於鄉鎮企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八)補充鄉鎮企業行政部門未列入行政編制的經費和為鄉鎮企業服務的必要設備購置經費。第六條鄉鎮企業管理費由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比例為:縣(市)鄉鎮企業管理部門70%;上繳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20%;上繳省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10%。第七條鄉鎮企業管理費的繳納和結算時間:鄉鎮企業每月5日前繳納,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結算時間為每月15日前,縣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結算時間為每月20日前。第八條縣鄉兩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使用管理費進行資產支出超過654.38億元(含654.38億元)的,必須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第九條鄉鎮企業必須按月足額繳納管理費。年終決算確屬虧損的,經縣(市)區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第十條市、縣(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鄉鎮企業管理費的征收,協助社會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繳納的管理費進行審計,查處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壹條鄉鎮企業管理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鄉鎮企業管理費的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預算撥付。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終應將管理費支出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壹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第十二條征收鄉鎮企業管理費,應持有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收據。沒有收費許可證和統壹收費收據的,企業可以拒付。第十三條繳納管理費的先進企業應當在資金和項目上優先安排,並給予重點支持。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的部門,由上壹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按管理費總額的3%給予獎勵。第十四條隱瞞銷售收入、拒繳或截留鄉鎮企業管理費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由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違反財經法規進行處理,退回其違紀金額的管理費,取消已獲得的先進單位或個人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鄉鎮企業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