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⑴、保險合同涉及的當事人不同;
信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權利人,權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被保證人為投保人,權利人為被保險人。
⑵、保險性質不同;
保證保險屬於擔保行為,保險人出借的僅是保險公司的信用,而不承擔實質性風險;而信用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實質性風險,保險合同規定的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只是獲得向被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由於保險人采取反擔保;而在信用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來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所不能控制的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保險人承擔的是實實在在的風險。
⑷、保險費性質不同。
保證保險屬於擔保業務,被保證人所交付的費用是壹種擔保手續費,是對保險公司出具信用的壹種報酬;而信用保險屬於保險,因此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是將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的價金,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主要用於建立賠償基金。
二、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因被保證人行為使被保險人受到經濟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形式。保證保險分為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兩類。誠實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對雇主因雇員不誠實行為,如盜竊、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確實保證是保險人對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應當提供拒保的被保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種保險由被保證人投保。
三、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貨,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償債務時,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險、抵押信用保險等形式。為防止被保險人因信用保險而懈怠經營,濫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險人作為***保人承擔壹定份額的損失,並對信用對象作有壹定要求,以防保險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過錯造成貨物損壞、滅失的,行紀人不負責任。行紀人在委托事務完成之後,應將辦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壹切收益交付給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行紀人支付辦理委托所需的壹切費用並支付約定的酬金。委托人還應及時接受行紀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擴展資料:
1、信用保證保險的標的是合同雙方權利人和義務人約定的經濟信用。信用保證保險是壹種擔保性質的保險。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證保險又可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兩種類型。
2、信用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權利人,所承擔的是契約的壹方因另壹方不履約而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保險人對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進口人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的投保人是義務人,被保險人是權利人,保證當投保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有不法行為使權利人蒙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3、例如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擔保在承包工程業務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無論是信用保險還是保證保險,保險人所保障的都是義務人的信用,最終獲得補償的都是權利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