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即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註冊制,是公司發行證券上市的制度,其區別於核準制。
特征是快進快出: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即降低上市門檻;同時配套有中介機構即券商對預備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時對作弊中介商加強處罰;並配套有降低退市門檻的規則。而核準制手續多,上市和退市的條件都多,例如阿裏巴巴、京東、拼多多等優質的新興企業難以在國內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而壹些業績惡劣的上市公司退市過程很長。核準制改變為註冊制,會導致市場生態出現重大變化,優質企業容易上市而劣質企業容易退市,退市則高位套牢的資金無法期望於下個牛市去解套,因此對散戶的能力要求提高了,會淘汰部分散戶而擴大機構資金和基金公司在市場的規模。
核準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須經過核準的證券發行管理制度。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
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
核準制要求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進行壹年的輔導後,再向證監會申請發行股票。根據核準制的相關規定,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上市。
從2004年2月1日起,中國開始推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保薦人依法對發行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上市後,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仍負有持續督導責任。保薦制度、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制度、詢價制度構成中國股票發行監管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