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哪些行業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

哪些行業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1修訂)

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第12號

《外商投資指導產業目錄(2011修訂)》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07年6月5438+10月31日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2011年12月24日

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目錄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1.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及種子生產(中方控股)

2.珍貴樹種原木加工(限於合資、合作)

3.棉花(籽棉)加工

第二,采礦業

1.特殊和稀缺煤炭的勘探和開采(中國控股)

2 .重晶石勘查、開采(限於合資、合作)

3.貴金屬(金、銀和鉑族)的勘探和開采

4.金剛石、高鋁耐火粘土、矽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屬礦產的勘探和開采。

5.磷礦、鋰礦、硫鐵礦采選,鹽湖鹵水資源提煉。

6.菱鎂礦和硼鐵礦的開發。

7.青金石采礦

8.大洋錳結核和海砂開采(中國控股)

第三,制造業

(壹)農副食品加工業

1.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國家控制),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產(中方控股)

(2)飲料制造業

1.黃酒和名優白酒生產(中國控股)

(3)煙草制品業

1.打葉復烤煙葉加工生產

(4)印刷業和記錄媒體的復制

1.出版物印刷(中國控股)

(五)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能力分別為65438+50萬噸/年和65438+50萬噸/年的常減壓煉油、催化裂化、連續重整(含芳烴抽提)、加氫裂化。

(6)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1.規模以下或采用落後工藝生產純堿、燒堿、硫酸、硝酸、碳酸鉀。

22

2.感光材料的生產

3.聯苯胺的生產

4.前體化學品的生產(麻黃堿、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素、異黃樟油素和乙酸酐)

5.低端氯氟烴或氟化氫等氯氟烴的生產。

6.順丁橡膠(高順式順丁橡膠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膠、熱塑性丁苯橡膠生產

7.規模以下乙炔法聚氯乙烯和乙烯及後加工產品生產。

8 .采用落後工藝,含有有害物質,低於生產規模的顏料和塗料。

9.硼鎂鐵礦加工

10.資源占用大、環境汙染嚴重、技術落後的無機鹽生產

(7)醫藥制造業

1.氯黴素、青黴素G、克林黴素、慶大黴素、雙氫鏈黴素、阿米卡星、鹽酸四環素、土黴素、麥迪黴素、白黴素、環丙沙星、諾氟沙星、氟嗪酸生產。

2.安乃近、撲熱息痛、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多種維生素制劑和口服鈣制劑的生產。

3.生產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品種

4.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原料生產(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產

(八)化學纖維制造業

1.常規切片紡生產化纖紡絲

2.粘膠纖維生產

(9)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包括氧化銻、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

2.電解鋁、銅、鉛、鋅等有色金屬冶煉。

3.稀土冶煉及分離(限於合資、合作)

(10)通用設備制造業

1.制造各種普通(P0)軸承及零件(鋼球、保持架)和毛坯。

2.400噸以下輪式及履帶式起重機械制造(限於合資、合作)

(十壹)專用設備制造業

1.通用滌綸長絲和短纖維設備制造

23

2.320馬力及以下推土機、30噸及以下液壓挖掘機、6噸及以下輪式裝載機、220馬力及以下平地機、壓路機、叉車、135噸及以下電驅動非公路自卸汽車、60噸及以下液壓機械驅動非公路自卸汽車、瀝青混凝土攪拌及攤鋪設備及高空作業機械、園林機械及工具、商品混凝土機械(。

(12)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1.船舶修理、設計和制造(包括分段)(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零部件生產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小電網範圍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式熱電站、單機容量65438+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式和抽汽式兩用熱電聯產電站建設、運營。

2.電網建設和運營(中方控股)

3.城市人口超過50萬的城市燃氣、供熱、供水和排水管網的建設和經營(中方控股)

動詞 (verb的縮寫)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鐵路貨運公司

2.鐵路客運公司(中方控股)

3.道路客運公司

4.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

5.水運公司(中國控股)

6.攝影、探礦、工業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電信企業: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和基礎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不及物動詞批發和零售貿易

1.直銷、郵購和網上銷售

2.糧食收購、批發、零售和分銷糧食、棉花、植物油、糖、煙草、原油、農藥、塑料薄膜和化肥(中方擁有30多個分支機構和連鎖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商品)。

3.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和經營

4.音像制品分銷(電影除外)(限於合作)

24

5.船務代理(中方控股)和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6.成品油批發和加油站的建設、經營(由同壹外國投資者設立的擁有30多家分公司,銷售多家供應商不同類型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

七、金融業

1.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

2 .保險公司(外資投資壽險公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證券公司(限於承銷a股,承銷b股和h股,承銷和交易政府和企業債券,外資比例不超過65,438+0/3)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保險經紀公司

5.期貨公司(中國控股)

八、房地產業

1.地塊土地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2.高端酒店、高端寫字樓、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和運營。

3.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和房地產代理或經紀公司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

1.法律意見

2.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和合作)

3.信用調查和評級服務公司

十、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測繪公司(中方控股)

2.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和認證公司

3.攝影服務(包括航空攝影和其他特技攝影服務,但不包括測繪航空攝影,限於合資)。

XI。教育

1.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限合作)

十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廣播電視節目及電影制作業務(限於合作)

2.電影院的建設和經營(中方控股)

3.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與管理

4.演出機構(中國控股)

5 .娛樂業務(限於合資、合作)

十三、國家和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限制的其他行業。

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目錄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1.中國珍稀特有珍貴品種的R&D、育種、種植及相關繁殖材料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的優良基因)

2.轉基因生物研究開發及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

3.在中國管轄水域和內陸水域捕撈水產品

第二,采礦業

1.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探和開采

2.稀土的勘探、開采和選礦

3.放射性礦物的勘探、開采和選礦

第三,制造業

(1)飲料制造業

1.中國傳統綠茶和特種茶加工(名茶、紅茶等。)

(2)醫藥制造業

1.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和《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2.中藥飲片蒸、炒、灸、煆等加工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秘方產品的生產。

(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放射性礦物的冶煉和加工

(4)專用設備制造業

1.武器和彈藥制造

(5)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1.開放式鉛酸蓄電池、含汞扣式氧化銀電池、含汞扣式堿性鋅錳電池、膏狀鋅錳電池、鎘鎳電池制造。

(6)工業產品和其他制造業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脫胎漆器的生產

4.搪瓷制品生產

5.宣紙,產於墨錠。

6.致癌、致畸、致突變產品和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產品的生產。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小電網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式熱電站和單機容量65438+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熱電聯產電站建設、運營。

動詞 (verb的縮寫)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65438+

2.郵政公司和信件的國內快遞服務。

六、租賃和商務服務

1.社會調查

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人類幹細胞和基因診療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2.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和普通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八、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自然保護區和國際重要濕地的建設和管理

2.開發國家保護的原產於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九。教育

1.義務教育機構、軍隊、警察、政治和黨校以及其他特殊領域的教育機構。

X.文化、體育和娛樂

1.新聞機構

2.圖書、報紙、期刊出版業務

3.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

4.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中繼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發站、微波站、監測站和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5.廣播電視節目制作運營公司

6.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和影院公司

7.新聞網站、在線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

8.高爾夫球場和別墅的建設和經營

9.博彩業(包括賭博馬場)

10.色情描寫

XI。其他行業

1.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項目

十二、國家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禁止的其他行業。

註: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國與有關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國務院有特別規定或者產業政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