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
(2012年)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文藝政策,資助精品文藝項目創作工程,培養優秀文藝人才;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活動,扶持多元文化發展;致力於增進中國文學藝術界的國際交流,推動中國文化藝術“走出去”;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扶持老、少、邊、窮地區文學藝術事業;開展有益於社會,有益於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動,促進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97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資助國家級重大文化藝術項目、文藝精品創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資助各省、市、自治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文化公益項目。 (二)表彰、獎勵對中國文化藝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文藝項目;關愛老藝術家;組織文化藝術誌願者隊伍。 (三)舉辦各種文化藝術公益活動;應對突發公***事件發起緊急募捐與救助。 (四)資助對外文化藝術交流與研修項目;為境內外機構、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文化藝術公益性項目、活動提供咨詢、代管和服務。 (五)開展文化藝術培訓;資助有益於文化藝術事業的書刊音像編輯出版,服務文化建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任職資格: (壹)熱心於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文學藝術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贈人; (四)文學藝術公益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熱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壹)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同選舉產生新壹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壹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 參加理事會會議;對本會重大決策發表意見;行使理 事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日常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不得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壹)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 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壹)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討、策劃、決策每年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具體指導基金會工作,秘書長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準;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壹) 國家財政資金; (二) 組織開展社會募捐活動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公益活動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壹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壹)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規定的文化項目、文化活動的公益性事業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項目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壹)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面向社會公眾,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 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金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 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壹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文化藝術資助項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業務範圍的資助項目的合同。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壹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2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