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內資公司不同:不設立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
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該規定決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所以不設股東會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壹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準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太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已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
擴展資料
概念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同投資、***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擔風險、***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壹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壹般不低於25%。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1)合營企業主體壹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壹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3) 是有限責任公司。
(4)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同出資、***同經營、按各方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資本
1、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註冊資本和借入資本構成。兩者之和為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記載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上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註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壹般不得低於25%,上限則無規定。
(2)合營企業的借入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註冊資本達不到投資總額需要的情況下,以合營企業名義借入的資金。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系。
2、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現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實物投資壹般指機器、設備、廠房、物資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可以轉讓。轉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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