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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經費政策法規

根據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蔡健[2006]317號)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1,計提比例和基數。《意見》要求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其中提出“壹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全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並納入。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990號),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按稅法規定的應納稅工資總額標準和提取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支出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

2.費用範圍。《意見》對企業職工教育經費開支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對於購置教學設備設施,職工自學獎勵費用可列入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個人獲得學位的在職教育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得擠占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計劃出國培訓考察,其費用較高的壹次性單項支出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付,避免擠占員工教育培訓費用。企業購置教學設備設施時對職工教育培訓費用的具體規定。

稅收法規。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據此,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以應納稅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比例為2.5%。同時要求只有在規定比例內且實際使用的,才能稅前扣除;雖然企業當年按規定提取,但實際未用完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

結合以上政策規定,分析如下:

某國企實行工資稅前扣除與工作效率掛鉤的政策。2006年核定工資基數為654.38+00萬元,企業在成本中列支654.38+00萬元,但實際發放工資為900萬元,並建立了工資儲備基金。企業在成本中已撥出25萬元用於職工教育;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反映20萬元的使用情況,其中職工個人取得學位的在職教育費用2萬元,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培訓考察費用6萬元。另外,購買教學設備設施的折舊費654.38+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

分析:由於A企業是對員工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從成本中提取1000×2.5% = 25萬元。但如果實際工資為900萬元,則計稅工資總額為900萬元作為稅前計提基數,職工教育基金按照2.5%計算為900×2.5% = 22.5萬元。

分析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反映20萬元的用途:企業職工為取得學位而報銷的在職教育費用2萬元,應由職工本人承擔,不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培訓考察發生的費用6萬元,可計入其他管理費用。兩項要減2+6 = 8萬元。

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購置教學設備設施的折舊費654.38+0萬元,應調整為職工教育經費。

調整後,實際職工教育經費為:20-8+10 = 22萬元。

因為實際使用22萬元,按照應納稅工資的比例,不足22.5萬元,企業可以在稅前列支22萬元用於職工教育,企業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52 = 3萬元。

如果實際使用30萬元,企業可以稅前支付22.5萬元用於職工教育,企業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5-22.5 = 2.5萬元。

如果企業使用工資儲備基金年初余額200萬元,即企業實際工資1000+200 = 1200萬元,由於企業實際收取的職工教育費仍為1000萬元,因此企業計提25萬元,但企業實際使用30萬元,稅前扣除65438元。

如果企業實行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政策,思路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