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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養老保險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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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流程

壹、人事保險登記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第61號)。

4.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重度殘疾人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特殊類別參保人員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外地流動人口應提供遷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其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待遇的證明。

5.工作流程

1,應用。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還應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兩份)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參保,並按規定填寫參保登記表。凡戶籍遷入我市,女40周歲及以上、男50周歲及以上選擇參加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的,應提供遷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其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待遇的證明。

2.壹審。在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協辦單位應核實參保材料齊全,每月21前將相關材料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參保資格初審;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直接申請參保的,直接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相關材料。對通過初審的參保人員,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參保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3.復習。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每月25日前將初審後的相關資料報送區、市經辦機構。區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員相關信息,並與公安部門信息數據庫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進行信息比對。

4.確認。審核無誤的,區經辦機構確認登記信息,並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每月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增參保人員開具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存折。

5.發卡。卡片制作完成後,通過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發放給參保人員。

二、人員參保信息變更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第61號)。

4.申請材料

變更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五個過程

1,應用。參保人攜帶相關材料到社區居委會申請變更,變更需要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銀行卡遺失或錯誤變更的,參保人應提前到指定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青島東海西路支行,市南區東海西路10號)辦理變更手續,然後攜帶變更後的相關材料到社區居委會申請變更。社區協管員應檢查相關證件材料是否齊全,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和《變更單》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參保居民本人也可以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相關手續。

2.壹審。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3.復習。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相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進行審核。

三、人事調動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4.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5.工作流程

1,應用。參保人持相關材料到轉入地社區居委會申請轉移,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社區協管員負責核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在21前將《參合表》、《轉表》及相關材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復習。轉入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25日前將《參保表》和《轉移表》及相關材料上報區經辦機構。

3.發送它。轉入地區和市級經辦機構應於月底前向轉出地區和市級經辦機構發送《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

4.處理。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接收函》後,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註銷申請轉入人的參保信息。

5.轉入。轉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轉移個人賬戶金額,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告知轉移人員。

6.名片印刷。區市經辦機構根據賬戶信息,送指定金融機構制作銀行卡。

四、資金歸集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第61號)。

4.申請材料

沒有

5.工作流程

1,存款。被保險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當年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銀行存折。

2.提議。3月中旬,社會保險機構生成扣款明細,並將扣款明細傳輸到指定的金融機構。

3.演繹。指定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從被保險人存折中足額扣款(不足部分不予扣款)。

4.反饋。金融機構在扣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信息反饋給區市經辦機構。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業務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和資金收付憑證,核對扣款明細與實際收到的金額是否壹致。核實無誤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實際支付,並將扣除的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註意。如果扣款不成功,區經辦會生成未繳納養老保險費人員名單,通過區經辦和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反饋給社區協辦單位,由社區協辦單位負責提醒參保人員繳費。到3月31日,養老保險費尚未繳納的,按繳費中斷處理。

五、壹次性付款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第61號)。

4.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重度殘疾人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特殊類別參保人員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5.工作流程

1,應用。需要壹次性繳費的,向社區居委會申請繳費,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請表》,社區協管員每月21前將繳費單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2.復習。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充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於次月6月5438+0-5將補繳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並通知補繳人將需繳納的保費存入銀行存折,次月5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3.提議。區級機構審核無誤後,區級機構將按時生成扣款明細,並將扣款明細傳輸至指定金融機構。

4.演繹。指定金融機構根據扣款信息從指定銀行賬戶全額扣款。

5.反饋。金融機構在扣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信息反饋給區市經辦機構。

6.確認。區經辦機構收到收款憑證後,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記入個人賬戶。區經辦機構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匯總表》。

7.註意。扣款不成功的,由區市經辦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等部門代收。

六、待遇核定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第61號)。

4.申請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工作流程

1,註意。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按月查詢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生成下月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名單,開具《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單》,發送給社區協管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

2.處理。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社區協管員負責審核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8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復習。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審核參保人員年齡、參保人員本人及其子女繳費情況和其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情況,並於每月10前將相關材料報送區、市經辦機構。

4.復習。區經辦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待遇資格認定,主要包括兩項:壹是異地流動人口是否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二是是否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

5.認可。各區市經辦機構計算領取養老金金額,生成《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核定表》。

6.告知。區市經辦機構通過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社區協辦單位告知參保人員待遇水平和領取事項。

7.待遇領取人對待遇領取金額有異議,申請重新核定的,由區、市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待遇領取標準,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報告待遇領取人。確需調整的,應當在待遇領取人簽字、簽章或者指紋確認後,修改業務系統記錄。

七、年度養老金資格認證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3.關於印發《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65 438+00]176號)。

4.申請材料

1,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異地領取者需提供《青島市異地領取者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確認表》。

5.工作流程

1,公告。各區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每年10月20日至30日10發布資格認證通知,公布認證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以引導受助人員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

2.認證。在規定時間內,領取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認證手續,填寫《青島市居民養老保險資格認證確認表》,並在養老金領取人資格認證花名冊上簽字。異地領取人員可持《青島市異地領取人員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確認表》(可從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居住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進行認證。認證結束後,領取人本人或其家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助認證確認表》寄回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復習。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認真核實相關信息。審核確認後,在認證確認單上加蓋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印章,並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認證確認表》壹份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存檔,壹份由領取者本人保存。

4.宣傳。資格認證後,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對領取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天。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舉報。

5.提醒。未辦理資格認證或異地居住的受助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準)提供《協助認證確認單》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在7個工作日內電話(或信函)督促相關受助人員辦理認證手續。

6.確認。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於6月5438+10月65438+5月匯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公示證明》、《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名冊》、《停發或暫停發放養老金人員名冊》等原始材料,報區、市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區市經辦機構根據《停止或暫緩發放養老金人員名冊》,對不符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人員暫緩發放養老金。

八、壹次性結算管理工作流程

1.處理部門

設區市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辦公地點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3.法律基礎

1,《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資[2010]10號);

2、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青人社字[2010]61號)

4.申請材料

1,出國(境)定居或死亡證明;

2、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材料。

5.工作流程

1,應用。參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因出國定居、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壹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須先到社區居委會辦理註銷登記,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壹次性結清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應當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的次月20日前,持死亡證明等證明材料向社區居委會申請註銷登記。

2.復習。社區協管員在21日內將《註銷表》及相關材料報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無誤後,將相關信息於25日前上報區、市經辦機構。

3.復習。區經辦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在業務系統中核準註銷登記和壹次性結算業務,並打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壹次性支付審批表》。

4.分銷。各區市經辦機構根據壹次性結算情況,通過指定金融機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