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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現金流套期的會計處理分析

2065438+2006年8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意見的函(征求意見稿)》,就《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征求意見稿)》等三項準則征集公眾意見。2017年4月,財政部發布財會[2065 438+07]9號文件,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以下簡稱新準則)正式發布。自2018 65438+10月1起,新準則在各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逐步實施。

本文將對新準則的更新部分進行詳細分析,並以現金流套期為例,從會計處理的角度對案例進行詳細說明,為市場提供操作經驗。

新標準的三大變化

新準則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拓寬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範圍,取消了套期有效性評價的量化指標和追溯評價要求,引入了再平衡機制,並對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作出了相關規定。

套期保值的範圍變大。

舊準則中,套期工具的範圍僅限於遠期外匯合約、期權、期貨、掉期等衍生品,以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僅對沖外匯風險。新準則擴大了套期工具的範圍,允許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在實踐中,很少出於套期保值的目的購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非衍生工具。然而,如果企業使用資金投資於商品相關工具,投資將對沖預期商品的價格風險。

在套期項目的定義中,新標準也被拓寬了。除了舊準則中已經包含的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未確認確定承諾、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和海外經營凈投資外,還增加了非金融項目的風險構成、匯總風險暴露、項目團隊和凈頭寸。其中,非金融項目的風險成分是指該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量中由壹個或多個特定風險引起的部分(風險成分)。如果風險部分能夠可靠地計量,它可以被指定為套期項目。匯總風險暴露是指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暴露和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風險暴露;項目組是指出於風險管理的目的,對壹組項目進行組合管理,組合中的每個項目(包括項目組成部分)都可以單獨指定為套期項目。

成效評估由“定量”變為“定性”

新準則在規定套期關系時,增加了套期有效性評價的內容(套期無效的原因、套期比率的確定方法等。)在正式的書面文件中,並不再規定套期有效性評價的80%-125%的量化標準。從定性的角度來看,新準則關註的是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是否存在經濟關系,兩者之間的價值變化是否會因為面臨相同的套期風險而發生相反的方向變化。此外,套期比率不應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不平衡,否則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壹致的會計結果。

放松有效性評估對於有意采用新套期會計的企業來說無疑是壹大利好,可以減少大量有效性評估帶來的工作量。未來將要求會計師更多地了解業務的性質,並依靠專業判斷和估計來評估套期關系是否滿足有效性的相關需要。

引入再平衡機制

在舊準則下,如果套期關系不再滿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過度套期或套期不足),企業應當終止套期會計。但在新準則下,只要風險管理的目標沒有改變,企業就可以重新平衡套期關系,以滿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因此套期會計可以繼續使用。

再平衡是指調整現有套期關系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使套期比率重新檢查套期有效性要求。具體方式是確定套期無效部分,分析無效部分的原因,然後更新套期關系書面文件。

如果套期工具已經到期、被出售、合同被終止或行使,套期會計應終止。但如果該套期工具被另壹套期工具展期或替代,且展期或替代是企業書面文件中所述風險管理目標的組成部分,則不應視為該套期工具到期或合同終止。

現金流套期的會計處理

基本概念

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敞口進行套期。這種現金流量變動來自於與已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預期很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上述項目組成部分相關的特定風險,並將影響企業的損益,即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將被延遲。

確認測量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套期會計方法應用條件的,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對套期有效的部分,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準備金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流量套期保值準備金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第壹,當被套期項目是壹項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導致企業後續確認壹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或者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適用於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的明確承諾時,企業應當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準備轉出,計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對於其他現金流量套期,企業應當在被套期預期現金流量影響當期損益時,將原在其他綜合損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準備金轉入當期損益。

第三,在其他綜合損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保值準備金額為虧損,且該虧損的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無法彌補的,企業應當將預計無法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損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個案分析

2018年2月,甲公司與泰國乙公司簽訂橡膠采購合同(12540,35.00,0.28%),預計交貨及付款日期為2018年6月30日。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甲公司在簽約次日與我國丙銀行簽訂6個月遠期購匯合同,約定匯率為65,438+0美元=6.45人民幣。2018年3月30日美元即期匯率1美元=6.29人民幣;6月30日美元即期匯率1美元=6.62人民幣。2065438+2008年6月30日,A公司以凈額結算遠期合約,購入橡膠。假設不考慮資金利息和各種交易稅,套期滿足套期準則規定的使用套期會計的條件。甲公司遠期購匯作為現金流套期,會計處理如下:

處理結論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發現,在現金流量套期中,現金流量改變了套期工具的會計處理,推遲了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表影響的確認,在預期交易的資產和負債實際形成後,將套期利得和損失轉入資產和負債的初始成本,然後在以後出售或處置時反映在當期損益中。套期會計的邏輯不同於金融資產、存貨等會計科目的常規計量方法,是相關會計準則的例外。

隨著國際貿易的普及和金融工具的發展,制造、加工和貿易企業利用各種期權、期貨和掉期來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和價格風險的需求會越來越多。新標準降低了應用門檻,簡化了有效性評價,大大提高了套期保值業務的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