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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募基金存在哪些優勢

關於私募基金存在哪些優勢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對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進行的投資。該投資的投資內容主要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形式主要有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等。為了方便大家,壹起來看看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於私募基金存在哪些優勢,歡迎閱讀!

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指壹種針對少數投入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入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壹是基於簽訂委托投入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入基金,二是基於***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企業的企業型集合投入基金。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的進展及其特點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進展迅速,私募基金的緊要構成形式是對沖基金(HedgeFund),是為謀取最大回報的投入者而設計的合夥制私募發行的投入工具。對沖基金與***同基金(MutualFund)區別,後者壹般是公募發行,須公開投入組合並接受公開監管,對沖基金因其合夥私人投入性質,不受政府管制,但並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壹般而言,外部有債權人(貸款銀行)的監督,內部有合夥投入人的監督。對沖基金進展至今全球超過4000種,總規模超過4000億美元,雖數量與規模還比不上***同基金,但進展勢頭強勁,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羅斯量子基金和長期資本企業LTCM都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前兩年處境比較艱難,但2000年以來贏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得到快速進展,證明其有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系。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點: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入目標可能會更有針對性,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入要求。

2、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入方式更加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入組合,因此其投入更具隱蔽性,受市場追蹤的可能性較小,投入收益可能會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也有較大特點。私募基金壹般實行合夥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的委托代理危機。合夥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夥人與壹般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出資人,壹般合夥人由投入專家組成,投入的緊要是人力資本及少量現金。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夥人也獲得較大部分。而投入失敗,壹般合夥人的出資將首先受到損失。這就形成以下局面,壹方面,豐厚的投入收益分配成為激勵壹般合夥人的巨大動力;另壹方面,對壹般合夥人而言,首先承擔損失的責任可約束其道德危機。這樣委托代理危機大為降低。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優劣勢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備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備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壹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戶,而按有關規範,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緊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入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經營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入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範: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備針對性較強的投入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入者量身定做的投入服務產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區別,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入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壹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發起人、經營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經營管理企業,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經營管理者壹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壹旦發生虧損,經營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經營管理人與基金是壹個唇齒相依、榮辱與***的利益***同體,這也在壹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公募基金與生俱來的經理人利益約束弱化、激勵機制不夠等弊端。

正是因為有上述特點和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展十分快速,並已占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也培育出了像索羅斯、巴菲特這樣的投入大師和國際金融“狙擊手”。在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公開合法的私募證券投入基金,但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集合證券投入業務卻早已顯山露水,從壹定程度上說,它們已經具備私募基金應有的特點和性質。據報道,國內現有私募基金性質的資金總量至少在2000億元以上,其中大多數已經運用美國相關的市場規範和經營管理章程實行規範運作,並且聚集了壹大批業界精英和經濟學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只能默默無聞地生存在不見陽光的地下世界裏。隨著入世的臨近,中國基金市場的開放已為時不遠,根據有關協議,5年後國外基金可以進入中國市場,未來市場競爭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許多有識之士紛紛呼籲,應盡快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法律身份,讓其早日步入陽光地帶,這不僅有利於規範私募基金的經營管理和運作,而且可以創造壹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減少交易成本,推動金融創新,並不斷創造和豐富證券市場上的金融產品和投入渠道,滿足投入者日益多元化的投入需求。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緊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本源區別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最大區別是基金投入主體區別,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入者,滿足特定基金投入群體的需要。由於存在特別的對基金目標有特殊期望的客戶,基金發起人為填補市場空白,推出為某些定向客戶定制的基金產品,也是擴大基金銷售規模的壹種市場策略。

正是私募基金的這壹特性,使私募基金這壹產品合同有協議的性質,即投入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同確定基金的投入方向及目標,而不是由基金發起人單方決定。也就是說,私募基金更註重特定投入者的需求。

2、法律法規上的區別

壹般來講,公開募集資金面向廣大的普通投入者,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護眾多的中小投入者的利益,對公開募集行為(無論是股票還是基金)都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及更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於投入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體,可以是個別協商的結果,壹般法規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壹股票的投入限制放寬(現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入限制為10%),某壹投入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壹定比例(現公募基金根據投入者的區別有不超過3-10%的要求),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現新基金的最小規模是2億),不必每季公布投入組合(現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也要加強,也可能對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壹樣的監管要求。那麽,在政府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前,討論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區別特征,及各自的內涵,取決於政府監管手段的差異及差異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質來講,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針對幾個投入者。基金即有集合眾多投入之義,因此,現實中,私募基金的定義是由政府根據本國實際狀況而訂立的法規所規範的。

總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明顯區別仍在於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入者公開發布招募書,還是對特定投入者發布投入意向書。

我國私募基金的進展歷程

·1993年-1995年:萌芽階段,這期間證券企業與大客戶逐漸形成了不規範的信托關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階段,此期間上市企業將閑置資金委托承銷商實行投入,眾多的咨詢顧問企業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

·1999年-2000年:盲目進展階段,由於投入經營管理企業大熱,大量證券業的精英跳槽,憑著熟稔的專業知識,過硬的市場營銷,壹呼百應。

·2001年以後:逐步規範、調整階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業務向集中投入策略的轉變,操作手法由跟莊做股到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

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現狀

據圈內人士估計,我國現有地下私募基金的總量遠遠超過在深滬兩地掛牌的封閉式基金。其總量保守估計已在2000億元左右,較高估計則達5000億元。按此估算,考慮到這些私募基金緊要投入於證券市場,我們可以認為,雖然在深滬兩地掛牌的證券投入基金的股本和凈值占流通市值的比率不到4%,但加上私募基金部分,則這壹比例有可能趕上甚至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水平(美國1999年投入基金占股票市值的比率為18%)。所以,私募基金實力強大,需要證券監管部門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規範引導其走向正確進展的道路。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進展帶有自發性、地下性,但卻並沒有亂成壹團,而是相當講求信譽,秩序井然,迄今為止幾乎沒有出現過大的糾紛問題。正是因為私募基金的市場化,許多公募基金難以解決的問題,甚至在這裏得到了解決。

首先是基金持有者與經營管理人的激勵兼容問題。證券法規範,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經營管理人的報酬為上日基金資產凈值乘1.5%乘1/365,比例相當高,這直接導致部分基金經營管理人希望在短時間內擡高資產凈值以獲益,臨到年底分紅時,又迅速做低凈值,容易造成違規操作。相反,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給經營管理者壹個固定經營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經營管理費),其收入從年終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使得基金持有者與經營管理人利益壹致。

其次是基金經營管理人的危機承擔機制。國際上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營管理人壹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壹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經營管理人與基金利益綁在壹起。我國大部分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這種方式,區別的是其比例高達10%至30%,因此發生虧損時,反而是基金經營管理人損失最為嚴重。之所以比例這麽高,是因為我國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時由於其操作處於地下狀態,危機較大,比例不高難以吸引資本加盟。

第三是基金經營管理人對於資金持有對象的主動選擇機制。據稱,壹家70億元規模的私募基金在招募時即對資本持有人提出“八不要”:資金少的不要,壹般每人要在3000萬元以上;要求固定回報的不要;時間短的不要。

第四是融資和投入方式的充分市場化,其中許多可能觸及金融經營管理規範。在私募基金中,壹些目前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非常盛行。

第五是私募基金開始註重治理機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