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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江陰市退休人員工資什麽時候漲?

在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找到的消息如下:

我市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2013。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的統壹安排,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於2013實施。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涉及全市56.9萬人,其中城鎮人均增資237元。

調整對象為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調整基礎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2012 12 31前退休或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2 12 31之前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街道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原郊區、新區征地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原郊區小型集體退休人員,城鎮街道福利企業有勞動能力的二、三類殘疾人,參照退休人員辦法進行調整。

調整方法如下:壹、壹般調整。每人按本次調整前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如果10%的漲幅低於220元,則重新發行80元,發行後調整標準不超過220元。2012 12 12 31年滿70周歲的(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日期為準,下同),年滿75周歲的,年滿75周歲的,年滿80周歲的,每月增發30元、40元、50元;退休領取定期生活費的,每月分別發20元、30元、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和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包括小商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月增發50元。二是適當增發。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動保險3號文件規定的,每月發給500元。具有高級職稱的離退休科技人員,高正每月發放500元,副高每月發放400元。

2013年6月30日起退休、退職的,參照2013年7月30日起調整養老金。

此外,從市社保中心獲悉,1-3月的增加額已於30日補發。

附:

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3

蘇仁社發[2065 438+03]80號

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2013年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的範圍、對象和時間

已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月31、2013、1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

二、調整方法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措施如下:

(壹)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用。

1.退休、辭職並領取定期生活費的,基礎養老金(生活費)按本次調整前本人月基礎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

2.退休人員按10%的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各地可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結合退休人員繳費年限等具體確定調整標準。,在蘇南不高於220元、蘇中不高於210元、蘇北不高於200元的範圍內;退休人員領取定期生活費的生活標準也可比照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昆山、泰興、沭陽分別按照蘇州、泰州、宿遷確定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3.2012 12 12 31年滿70周歲的人員(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日期為準,下同),年滿75周歲的人員,年滿80周歲的人員,每個退休人員增發30元、40元退休領取定期生活費的,每月分別發20元、30元、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和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包括與原工商業者相區別的小商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適當發放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原勞動人事保險3號文件[1983]規定的,每月增發50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離退休科技人員,高正每人每月發放500元,副高每人每月發放400元。

(三)支付企業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繼續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人事部等部門轉發的《關於進壹步貫徹中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離退休幹部生活困難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的有關規定,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第三,資金來源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當地政府自行解決。省級扶持補貼政策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65 438+00]343號)和《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四、關於上半年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2013。

2013年6月30日起,65438+10月1日,基礎養老金或生活費按本條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在此期間年滿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老年人,從2013年7月1日(不再另行發文)起,按照本條關於老年人養老金發放的相關規定補足差額。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

2013 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