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失業人員最基本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只要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就有申請失業保險的權利。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補助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失業人員的醫療費用給予的補助。由於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不完善,失業人員的醫療費用只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撫恤金。以前這個費用是由職工生前工作的單位承擔,現在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包括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和培訓費。
二、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的70%至90%。具體標準是: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支付;
5、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90%繳費;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將按最低工資的70%支付。
綜上所述,在有工作有收入的情況下購買失業保險,是為了防止妳真的失業時失去任何經濟支持。只有擁有這份保險的人才能獲得最基本的開支,並在失業後用這些開支來生活和尋找下壹份工作,但這些福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會讓失業者失去找工作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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