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因工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上述工傷保險待遇以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死亡賠償歸誰所有:
(壹)、如果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人員死亡後,保險公司將支付保險金。
(2)勞動者未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受益人,工傷死亡後的保險金由受益人獲得。《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a)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死亡賠償金屬於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壹順序繼承人平等享有繼承這筆賠償金的權利,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死亡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全部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全部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