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規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投資者銷售公開或私人銀行證券,公開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私募轉讓期貨等衍生品,或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
第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勤勉盡責,審慎任職,充分了解投資者,對產品或服務信息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做出科學有效的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於以下因素提出明確的適宜性匹配意見。因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程度不同,向適當的投資者銷售或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投資者應在了解產品或服務並聽取經營機構對其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運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相應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實施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