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育部門強迫教師捐款——濫用職權
說回上面的那個例子,教育部門強迫教師捐款的行為,是違反我國《慈善法》的。我國《慈善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同時,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顯然,法律不但不允許強制捐款,還規定了對強制捐款的處理措施。
教職工的工資是勞動所得,應該由本人自由支配,使用行政命令支配他人合法財產顯然是不合法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並可以向上級教育機關投訴。
二、黑社會性質強迫“捐款”——敲詐勒索罪
近日,壹夥由老人會成員組成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被洛江法院壹審判刑。據法院查明,2009年間,洛江區馬甲鎮馬甲村溪東組成立溪東基金會(未經註冊)。2012年,該基金會並入溪東老人協會(未經註冊)。該協會以外村人員在溪東組購買的工業用地上建店面,必須向溪東老人協會“捐款”等為由,實施壹系列敲詐勒索案。
多名外地人在當地建店面會被要求“捐款”,如果不捐,或被糾集的村民到工地滋事,阻止建房,或用其他手段,強迫“捐款”,並將所敲詐來的錢用於發放福利及放貸等。
法院認為,該團夥經常糾集在壹起,以暴力或語言威脅,針對外村來溪東組購地建店面的人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馬甲鎮壹帶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惡勢力”的特征,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團夥。並且其多名成員糾集他人作案,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寫在最後
捐款也好,做其他好事也罷,除非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否則,必須要出自於當事人的自願,因為沒人有權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去處分、去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去要求他人犧牲,即時使用多麽高尚的借口。
道德行為,之所以為人們所崇揚,之所以成為社會的正向價值,就是因為所有道德行為都是以犧牲自我利益和權益為代價而換取他者利益和權益的行為。慷慨是良善,而慷他人之慨則是卑劣,其後果不僅不能提升社會道德,還會戕害社會道德,甚至可能涉及違法。
法律需要強制執行,而道德則應該通過提倡和激勵讓人們自願履行,妳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