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避稅
張先生是京廣中心某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月薪10000元左右,扣除單位所代繳的保險及公積金後約8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率表,張先生每月要繳納90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對他來說是每月壹筆不小的固定“損失”。“雖然每個月的工資不少,可面對近千元的稅金,又挺心疼的,後來經過咨詢了解到,只要公司申請就可以多往住房公積金裏投點,這樣公積金裏的錢既不用交稅又是屬於自己的。”
朝陽區稅務局的工作人員李小姐說:“張先生利用住房公積金來進行避稅,是完全合理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根據公積金管理辦法,職工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
保險避稅
華普大廈的羅小姐每個月的收入約為8000元,她說:“我平時用錢的地方不是很多,每個月都有2000元左右不知投在何處,存在銀行也要交稅,聽同事說購買保險所得到的各種分河詡是免稅的,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現在各保險公司都相繼出臺了好幾種分紅保險,如果真可以免稅,那幾年下來也近萬元呢!”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營業部的馮小姐說:“從1999年11月1日開始,利息收入的20%要作為利息稅被征收,可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保險,無論任何險種都是不需要納稅的。保險其實就等於保障+避稅,選擇合理的保險計劃,對於大多數白領來說,是個不錯的理財方法,既可以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稅。”
投資基金
從海外歸來的劉先生是京信大廈壹家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在海外見多識廣的他,向記者介紹說:“投資基金在國外是壹種很普遍的投資方式,我4年前就買了,因為投資基金收益高,而且所得利潤不交稅。而且投資基金還有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等等可供選擇。”
交通銀行理財中心的張先生說:“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的收取紅利(利息)所得稅的政策。也就是說,目前購買投資基金所得的收益是不收稅的,不少上班族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都選擇了這種方式。”
教育儲蓄
趙女士在泛亞大廈工作,她兒子去年順利考入了北京某重點高中,全家在享受金榜題名喜悅的同時,也在為三年前為孩子積攢的壹筆即將到期的教育資金感到高興。她說:“三年前選擇教育儲蓄的時候還挺猶豫,聽銀行的人說可以免稅,三年能省不少呢!就選擇了三年期每月存500多元,等孩子上高中正好到期。”
隨後,記者通過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業務部經理王先生了解到,教育儲蓄壹推出便得到了市場的壹致好評,不少人來開辦教育儲蓄賬戶,由此可以看出,支取時憑相關證明可不收利息所得稅,對於白領同樣具有吸引力。
合法避稅值得提倡
朝陽區稅務局的工作人員表示:購買公積金、保險、基金、教育儲蓄等避稅方法都屬於正當途徑,“從4月份到現在,‘12366’北京地稅熱線平均每個工作日處理電話987個,個人所得稅的咨詢總數比例占到47.5%,這說明越來越多的納稅人開始關心自己的納稅狀況”。
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技巧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自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具體技巧有很多,在此筆者向大家披露幾種通用的技巧: 壹、提高公***福利支出,間接增加職工收入 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壹舉兩得。 二、工資分攤方法 特定行業(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納稅人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也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 三、實行雙薪制 個人取得的“雙薪”,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減除800元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廣東信達利公司稅務總監2003年12月獲得工資所得5000元。因該年納稅管理和納稅籌劃工作取得較大成效,公司當月擬發放年終獎25000元給他。為合法節稅,該公司采取將年終獎中5000元作為“雙薪”,其余20000元作為獎金。 (1)納稅籌劃前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15%-125=505(元); ②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25%-1375=487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05+4875=5380(元)。 (2)納稅籌劃後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15%-125=505(元); ②“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5%-125=625(元); ③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375=362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05+625+3625=4755(元)。 以上兩方案比較,後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625元(5380-4755)。 四、獎金均衡發放方法 獎金屬於工資的範疇,應該按工資所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是按月份發放獎金,還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發放獎金,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上是不同的。根據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如果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與當月的工資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集中數月發放獎金,按稅法規定不能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應該單獨做壹個月的工資處理。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其取得的數月獎金也是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如果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是並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在華機構職務,對其壹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於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可見,如果獎金所得壹次性發放,由於其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具體操作時,企業可以將獎金進行細化,拿出壹些獎金按月發放,留壹些獎金按季考核發放,最後再保留壹部分獎金用於“拉差距”在年終發放。這樣,從總體上說,稅負就會獲得減輕。 例如,梁某應聘北京智董公司工作,該公司效益壹貫較好,他每月工資為2000元,2003年12月公司為其發放年終獎36000元。 (1)不進行納稅籌劃: ①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10%-25]×12=1140(元); ②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0×25%-1375=7625(元); 以上***計應納個人所得稅8765元(1140+7625)。 (2)若進行納稅籌劃,采取將年終獎改為每月預發的辦法,則: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3000-800)×15%-125]×12=6060元。 兩個方案相比較,後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2705元(8765-6060)。 五、實行年薪制方法 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稅、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以上公式說明,對年薪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際上是將經營者個人的全年收入總額按12個月平均分攤計算,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額累進稅率帶來的高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