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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計稅的計算公式 辦理殘保金需要什麽手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基金。

壹、殘保金計稅的計算公式

1.剩余保險繳費金額=(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單位傷殘職工人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剩余保險費征收的範圍和對象。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剩余保險。

3.殘金的收取標準。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就業壹名殘疾人,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剩余保險費。比例不足1人的,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壹名盲人就業,計算兩名殘疾人就業。

二、辦理殘保金手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基金。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對於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

若已安排殘障人士就業,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若未安排殘障人士就業,只需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